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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三条 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 ...
压舱水、锅炉及废气清洁系统的洗涤水、除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和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之外的其他洗舱水、除船舶垃圾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如核废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的污染防治不适用于本技术政策。 (三)本技术政策中含油污水是指船舶营运中产生的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及其残余物的污水,包括机器处所油污水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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