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接收处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份的船舶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来自疫区船舶产生的污染物,应当经有关检疫部门检疫处理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
港口未设置与其吞吐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贮存和运输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的单位进行作业时,未采取预防措施造成水污染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分类管理1.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国际公约规则,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船舶营运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和船舶垃圾等水污染物在船上依法合规地分类储存、排放或转移处置。...
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 到2017 年底,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2020 年底前,按照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限期予以淘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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