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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履责受追责的困局需破解

2014.12.17

  新环保法第六十八条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规定了9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将促使环保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最近几年,环保工作人员被问责已成常态。特别是环境监察人员,只要涉及问责,必然首当其冲。这其中除了个人因素外,环境管理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也是环境监察人员陷于问责风险之中的重要原因。

  在环境监察排污费征收和污染源自动监测两项主要工作中,就存在排污量核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管理两个方面的尴尬,或会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问责之源。

  事实上,排污量核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管理两项制度在现实工作中的问题日益显现并日趋严重,几乎成为制度陷阱。一方面,工作量和工作人员数量的严重不匹配,造成该制度要求难以完成,且监控设备日益增多和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的矛盾还在日益加剧;另一方面,让环境监察部门承担本应由排污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得环境监察人员在承受着不能承受的工作量之重的同时,还担当着不能承受的问责风险。

  很多时候,在上级对下级环境监察部门排污费征收稽查中,发现少征现象比比皆是。如果要追查责任,已经不是排污单位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而是下级环境监察部门承担没有进行实质性核定的责任。这给环境监察部门带来的后果就是排污费征收只有失误而没有成绩。如果稽查中发现少收数额巨大,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责任就要由环境监察部门承担。

  污染源监控中,由于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数据真实成为环保部门的责任,环保部门必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疲于奔命,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而忙碌,为数据是否真实有效而奋斗。

  上述两项颇具代表性的制度设计逐渐脱离环境管理现实,首先反映在重技术管理、轻行政管理上。我国环境保护从上世纪70年代起步,当时环保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组织对工业企业进行污染治理,具有专业性强、工作内容单一的特点。这在计划经济时代,环境保护起步阶段是可行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根本变化,环保领域已大大拓展,管理内容纷繁复杂,却仍要环保部门承担大量复杂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力、能力上频显窘态、疲态和难在状态。

  其次,脱离实际,难以操作。政府行政资源十分有限,制度或管理措施的制定,如果不考虑实际操作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效率,一切都将成为空中楼阁。

  要改变当前这种状况,环保部门必须转变思路和方法,把环保部门从繁重而复杂的技术管理中解放出来,以简单的行政手段来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如排污量的核定,理顺主体责任,对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稽核。以排污单位排污申报为基准收费,每年由环保部门或政府购买社会审计单位,按计划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申报稽核。这样一方面强化了排污单位对排污申报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环保部门的稽核工作更具针对性和主动性,也更能体现工作成效和社会参与、公开透明,并解放了人手。

  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管理也可以化繁为简,在明确排污单位是数据所有者的基础上,采取3项措施进行管理:一是企业异常数据申报制度;二是运行率和数据传输率考核制度;三是监督检查制度。具体来说,数据是否有效,由企业向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申报的有效数据直接用于环境管理和现场执法,同时对企业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率和数据有效率予以考核。或由环保部门或政府购买社会第三方监测机构,按计划对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现场监察和比对监测,环保部门予以验证抽查并向社会公开。这样做,不仅强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对企业的监察更有针对性;同时充分发挥了企业的主观积极性,促使企业选择最好的设备和最好的运维商。

  新环保法实施在即,如何以简单的行政手段来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怎样将环境监察部门从以繁杂技术手段为主导的管理方式中解放出来?改变现有制度缺陷,采取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加强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用政府购买弥补资源不足等举措,或许可以破解基层环境监察部门难以履责却承受追责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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