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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湿地需重点推进

2013.10.16

  广西壮族自治区近日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群众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提出,要对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在受保护湿地内禁止擅自开垦、填埋以及捡拾、破坏鸟蛋等。

  湿地不仅能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还起着调节气候、控制污染、维持生态平衡等作用,可谓“地球之肾”。近年来,广西在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下降和生物多样性降低亦是不容否认的事实。

  如今,广西壮族自治区制订意见稿,把对湿地的保护提高到了行政法规的高度,无疑值得肯定。并且,按照意见稿规定,湿地还将实行分级分类保护,这样就更有针对性。此外,意见稿还明确由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从而避免九龙治水的尴尬局面,切实发挥作用。

  然而,笔者认为,保护湿地不能止于意见稿出台,在制订意见稿后,还应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出台专门法律已成当务之急。若是没有法律支持,就算通过了意见稿,也只能发挥法律依据作用,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更何况,意见稿还没有对公众维权、林业部门执法监督等做出相应的规定,至于生态补偿、信息公开等更是较少涉及。如此,在实践中就可能缺乏可操作性。

  其次,应加大追责力度。在违规者的处理方面,意见稿只是规定,要对重要湿地范围内擅自开垦、填埋等现象给予处罚,对于湿地保护责任人的失职或渎职却没有涉及,令人遗憾。没有追责,就难以完全调动起保护者的积极性。应明确保护者的职责,确保其积极开展工作。

  第三,意见稿明确了政府的牵头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更应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相关机构不妨考虑将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内容列入教育计划或课外实践活动之中,提高全社会对湿地的保护意识,创造湿地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鼓励公众和环保组织共同进行监督。

  第四,湿地保护不能只是“一阵风”,而应形成长期、有效的管理协调机制,达到长久治理效果。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保护与开发的矛盾,导致湿地管理与保护弱化。这就倒逼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长远发展保护规划,将湿地保护工作做实做好,助推湿地保护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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