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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外标准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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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国外标准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报告使用的语言

  报告可以是中英文对照的,如果客户要求只出中文版报告,也可以只出中文报告,但是提出申请时的典型报告必须用中文,这个CNAS-EL01有规定。外资实验室可以中英文对照。

  2、关于CNAS报告的法律效力

  我们首先来看一种比较普遍的流行的说法“带CNAS章的报告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加盖了CMA的章才有法律效力”

  我在这里明确告诉大家这一说法不对!!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司法鉴定机构需要进行实验室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说明人大都认承实验室认可,说明两者都具有法律效力。

  3、国外标准使用的版本

  如果要申请国外标准,国外标准应翻译成中文申请认可。如果对标准理解有难度的,还要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4、国外标准没有能力验证计划

  如果国外标准没有能力验证计划,可从CNAS网上下载能力验证提供者或测量审核提供者向他们申请能力验证或测量审核,如果这些也没有,找3家经过认可的实验室做比对。满足要求后申请国外标准。

  5、申请产品标准,不能做全产品标准上列举的所有标准?(产品标准要求的检测项目太多,没有足够设备和技术能力等原因),是否可以单项申请?

  这种情况原则上不可以!

  CNAS-EL01《对实验室认可申请受理若干要求的解释说明》2.2 CNAS-RL01条款7.8要求: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测/校准经历。实验室申请的检测/校准能力应为经常开展且成熟的项目。对于不申请实验室的主要业务范围,只申请次要工作领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于虽然申请了主要业务范围,但不申请其中的主要项目,只申请认可次要项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所申请认可的能力,实验室应有足够的、持续不断的检测经历予以支持。如近两年没有检测/校准经历,该能力不予受理。实验室不经常进行的检测或校准活动,如每个月低于1次,应在认可申请时提交近期方法验证和相关质控记录。如实验室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果的准确性,该能力不予受理。对特定检测或校准项目,实验室由于接收的委托样品太少,无法建立质量监控措施的,原则上该能力不予受理,除非实验室能够提供其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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