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XJBZFX 004-2021
含硒蜂蜜制品

Selenium-containing honey products


标准号
T/XJBZFX 004-2021
发布
2021年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当前最新
T/XJBZFX 004-2021
 
 
适用范围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3.1.2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 3.1.3 果葡糖浆、麦芽糖、葡萄糖、低聚异麦芽糖、麦芽糊精应符合 GB 15203 的规定。 3.1.4 结晶果糖粉应符合 GB/T 26762 的规定。 3.1.5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 3.1.6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 3.1.7 蜂花粉应符合 GB/T 30359 的规定。 3.1.8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 和 GB 15203 的规定。 3.1.9 水果原浆、浓缩果蔬汁(浆)应符合 GB17325 的规定。 3.1.10 果蔬汁(浆)饮料应符合 GB/T 31121 或 GB 7101 的规定。 3.1.11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 3.2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蜂蜜特有的色泽(白色、特浅琥珀、浅琥珀色、琥珀 色、深色) SN/T 0852 中的 4.3 气味、滋味 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 取适量试样置于 50mL 烧杯中, 在自然光下观察组织状态,检查 杂质 其有无杂质。 组织状态 常温下呈粘稠流体状或膏状,或部分及全部结晶;允许有 少许颗粒(或条状)果肉;没有发酵症状  杂质 不含蜜蜂肢体、幼虫、蜡屑及正常视力可见杂质(含蜡屑 巢蜜除外)  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水分/%                           ≤ 30 SN/T 0852中的附录A 果糖和葡萄糖含量/%              ≥ 30 GB 5009.8 锌(Zn)/mg/kg                  ≤ 25 GB 5009.14 硒(Se)/mg/kg                  ≥ 0.08 GB 5009.93 总砷(以As计)/(mg/kg)       ≤ 0.5 GB 5009.11 铅(以Pb计)/(mg/kg)          ≤ 0.9 GB 5009.12 a展青霉素/(μg/kg)             ≤ 50 GB 5009.185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a仅适用于添加“浓缩苹果汁(浆)或山楂汁(浆)”的产品。 3.4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标 a试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或 CFU/mL)      ≤ 1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 或 MPN/mL)        ≤ 0.3 GB 4789.3 霉菌计数/(CFU/g 或 CFU/mL)      ≤ 200 GB 4789.15 嗜渗酵母计数/(CFU/g 或 CFU/mL)  ≤ 200 GB14963 中的附录 A 沙门氏菌/(25g 或 25mL) 不得检出 GB 4789.4 志贺氏菌/(25g 或 25mL) 不得检出 GB 4789.5 金黄色葡萄球菌/(25g 或 25mL 不得检出 GB 4789.10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照 GB4789.1 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14881 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最大批量不得超过班产量。 5.2 抽样 5.2.1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检 验的样本另计),分为两份,一份检测,一份备件。 5.2.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小于 10 个最小包装单位, 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分为两份,一份检测,一份备件。 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5.3.1.1 每批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方可出厂。 5.3.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 3.2、3.3、3.4、3.5 的全部项目 5.3.2.2 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 a) 原辅料来源、工艺有较大改变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5.4 判定规则 5.4.1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 结论为“合格”。 5.4.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加倍抽取样本或用备检样本对不 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结果符合标准时,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产品,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时,则判定为不合格。 5.4.3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允许复检,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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