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 496 条与 铁路车辆 相关的标准,共 34 页
1.1本标准规定了轨道交通控制和防护设备应用中可编程电子系统开发所需的规程和技术要求,适用于任何有隐含安全性的领域。这些应用系统的范围涵盖了从安全苛求系统(如安全信号系统)到非安全苛求系统(如管理信息系统)。这些系统可能通过采用专用微处理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分布式多处理器系统,大规模集中处理系统或者其他结构来实现。 1.2 本标准只适用于软件以及软件和系统之间的交互作用。 1.3 0级以上的软件安全完整性等级用于失效可导致人员死亡后果的系统。然而,从经济或环境因素方面考虑也能采用高级别的安全完整性等级。 1.4 本标准适用于轨道交通控制和防护系统开发和实现中的所有软件,包括: ——应用程序设计; ——操作系统; ——支持工具; ——固件。 应用程序设计包括高级程序设计、低级程序设计和专用程序设计(如可编程逻辑控制器梯形逻辑)。 1.5本标准还涉及了标准、商用软件和工具的使用。 1.6本标准还对由应用数据配置的系统提出了要求。 1.7 本标准并不涉及商务问题宜作为合同的基本部分提出。但本标准中的所有条款在任何商务活动中都需被仔细考虑。 1.8本标准不是追溯性的,主要应用于新的开发,对于既有系统,仅当进行大的修改时才进行全面应用,对于小的修改,仅第16章适用。
Railway applications.Communication,signaling and processing systems.Software for railway control and protection systems
本标准规定了通过试验证明轨道交通新造整车符合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用准则”本标准部分或全部适用于所有轨道交通机车车辆〉但不包括专用机车车辆,例如铺轨机、道碴清筛机和职工通勤车。 对于专用机车车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可在合同中详细说明n 注1﹕根据机车车辆类型(例如客车、货车、动车组/城轨车辆和拖车等)确定本标准的适用部分。 注2: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包括用于建造和维修铁路基础设施的有轨车辆、公路车辆和铁路机车车辆“注3=本标准不涉及机车车辆组装前的部件或设备所进行的试验。 如果可行,本标准可用于下列方面=一安装在机车车辆上作辅助用途的发电机组…一无轨电车或类似机车车辆用电传动系统=一带有非电力牵引系统的机车车辆的控制和轩助设备;由不使用轮轨粘着的系统引导、悬浮或电驱动的机车车辆。
Railway applications.Rolling stock.Testing of rolling stock on comple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before entry into service
本标准描述了机车车辆在特定线路运行所需相互认可的程序,描述了干扰电流、列车检测系统电磁敏感度、牵引供电特性的测量方法以及程序。认可程序的结果成为“兼容性案例”的具有规范格式、满足兼容性条件的证明文件。 认可程序也适用于影响兼容性的机车车辆、牵引供电或列车检测系统的改进。 兼容性案例的范围限于证明机车车辆与列车检测系统特性(即限值)的兼容性。本标准中列车检测系统仅涉及轨道电路或车轮检测器。
Railway applications.Compatibility between rolling stock and train detection systems
Railway applications—Welding of railway vehicles and components—Part 4: Production requirements
本部分同样适用于牵引系统地面装置维护工作中对电气安全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所有新建的电气化铁路,其原则也可应用于已建的电力牵引供电系统:其适用范围包括: -铁路; -导向式运输系统,例如:电车、高架铁路和地铁、山区铁路、无轨电车系统及磁浮系统; -物料运输系统。 本部分不适用于: -地下矿山牵引系统; -吊车,有轨运输平台和类似运输设备,临时建筑(例如:展会结构),因为这类设施目前尚无以接触网供电的先例,它们不会受牵引系统的影响; -悬式缆车; -缆索铁路; -维修工程。
Railway applications.Fixed installations.Part 1:Protective provisions relating to electrical safety and earthing
本标准制定机车车辆对设备的接受要求,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供电系统和牵引单元之间保护原则的协调,特别是短路故障的识别; —线路的安装功率与列车的需求功率之间的协调; —牵引单元再生制动和供电系统接受能力之间的协调; —谐波特性的协调。 本标准提出了牵引单元和地面装置之间的供电接口定义和供电质量要求。 本标准在"供电系统"的框架内,规定了机车车辆和用于牵引的电力地面装置之间的接口。受电弓与接触网之间的相互影响;受电弓与"控制-命令"(尤其是信号)子系统的相互影响不在本标准的范围内。 要求按以下线路类别分述: —干线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 本标准不适用于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已经接收的机车车辆。但是在新的设施条件下,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制定一个协定来认可既有的机车车辆。
Railway applications.Technical criteria for the coordination between power supply and rolling stock to achieve interoperability
本部分给出了对直流牵引系统杂散电流防护的要求”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没有发现交流牵引系统地中电流存在明显的腐蚀作用,而且对其调查研究也不完善)因此本部分只涉及直流牵引系统的杂散电流问题。 2
Railway applications.Fixed installations.Part 2:Protective provisions against the effects of stray currents caused by d.c.traction supply system
本部分内容适用于所有根据GB/T 28029.1-2011实现的设备和装置,即当要证明这些设备和装置的一致性时,本部分涵盖了应用于这些设备和装置的测试过程。 本部分既可用于对TCN实现本身进行独立的一致性检查,又是不同TCN实现间进行进一步互操作性检查的先决条件。
Electric railway equipment.Train bus.Part 2:Train communication network conformance testing
本部分规定了开式列车数据通信的实时协议、MVB车辆总线、WTB列车总线及网络管理,它适用于开式列车的车辆与车辆间、一个车辆内的数据通信。 应用本部分的列车通信总线(WTB)能实现开式列车中各个车辆的互操作以及不同厂家生产的机车车辆的重联。车辆部的数据通信总线(MVB)作为TCN的推荐方案。在任何情况下,供应商应保证WTB与所建议的车辆总线兼容。 如果供应商与用户协商同意,本部分也可适用于闭式列车及多单元列车。
Electric railway equipment.Train bus.Part 1:Train communication network
GB/T 24339的本部分规定了连接在传输系统上的安全相关设备之间的安全相关通信所需要的基本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采用封闭式传输系统进行通信的安全相关电子系统,适用于封闭式通信系统的安全需求规范和设计,以便获得指定的安全完整性等级(SIL)。 安全要求规范是安全相关电子系统的安全论据的先决条件。有关安全论据的详述(包括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等)见EN 50129本部分只讨论其中的功能安全和技术安全论据。 本部分不适用于在本部分颁布之前的既有系统。然而,对于既有系统、子系统和设备的修改或扩展,要尽可能地使用本部分。 本部分用于满足以下前提条件的封闭式传输系统,并且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说明系统满足这些条件: ——只允许授权的访问; ——可连接设备最大数量已知; ——传输介质已知且固定。 封闭式传输系统不局限于数据总线,也可以包括如应答器连接或两个安全相关的计算机之间简单的串行连接传输方式。 本部分没有给出以下内容的定义: ——传输系统; ——传输系统所连接的设备; ——详细的解决方案(如互操作性); ——安全相关数据的界定。
Railway applications.Communication,signalling and processing systems.Part 1:Safety-related communcication in closed transmission system
GB/T 24339的本部分规定了连接在开放式传输系统上的安全相关设备之间的安全相关通信的基本要求。适用于采用开放式传输系统达到通信目的的安全相关电子系统及其安全需求规范,以便实现指定的安全完整性等级(SIL)。 安全需求规范是安全相关电子系统的安全论据的先决条件,关于安全论据所需的证据(包括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在EN 50129:2003中规定。本部分的主题是通信相关的功能性和技术性安全论据的要求。开放式传输系统的性质和行为,只用于定义特性,而不用于安全性,因而从安全观点看,开放式传输系统可以潜含任何特性,例如各种传输方式、报文存储、非法访问等,安全进程只能依赖于各种特性,这些须在安全论据中说明。 本部分不适用于在本部分颁布之前已被采用的既有系统。 本部分没有规定: ——开放式传输系统; ——开放式传输系统所连接的设备; ——解决方案(如:互操作性); ——安全相关数据的界定。
Railway application.Communication,signalling and processing systems.Part 2:Safety-related communication in open transmission systems
本标准定义了RAMS各要素(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的安全性)及其相互作用,规定了一个以系统生命周期及其工作为基础、用于管理RAMS的流程,使RAMS各个要素间的矛盾得以有效地控制和管理。 本标准不规定轨道交通特定应用中的RAMS指标、量值、需求或解决方案,不指定保证系统安全的需求。这些应在各类特定应用的RAMS子标准中规定。 a)所有轨道交通应用中和在此应用中各个不同层次的RAMS规范与说明例如,从整个轨道线路到位于轨道线路上的主要系统以及到这些主要系统内独立的或综合的子系统及其部件,包括所含软件,特别是: ——新型系统; ——集成到在本标准制定前的既有系统中工作的新系统,尽管它一般不能应用于既有系统的其他方面; ——在本标准制定前的既有系统的更新,尽管它一般不能应用于此系统的其他方面。 b)应用中生命周期所有相关的阶段。 c)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支承工业的使用。
Railway applications.Specification and demonstration of reliability, availability, maintainability and safety (RAMS)
1.1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铁道通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材料、设计、制造、涂装与标记、检验规则的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高于50℃,装运介质为液化气体的钢制罐车标准轨距罐车。 1.3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罐车: ——罐体为有色金属或非金属材料的; ——罐体为真空绝热结构的; ——罐体为国防军事装备用有特殊要求的。 1.4 对不能采用本标准进行设计的罐车,允许采用以下方法设计,但需经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定、认可: ——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 ——验证性试验分析(如实验应力分析、验证性液压试验); ——用可比的已投入使用的结构进行对比经验设计。
Railway tank car for liquefied gases
本标准规定了由车轮支持和导向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制成后的投入使用前的检查与试验规则。这些车辆由其内部控制的旋转电动机或直线电动机提供动力。 该试验方法适用于下列车辆: ——由外部直流电源供电的交流传动车辆; ——带司机室拖车或中间车辆,这种车辆没有安装动力设备或牵引电动机,但其设计与同一列车中动车相类似,并且装有一些与安装在动车上的电气和/或气动设备相连接的同类设备。 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车辆组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通过检查与试验验证达到下列要求: 车辆型式试验的结果与用户和制造商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合; 每辆通过例行试验的车辆与型式试验验证的设计标准相符合。 本标准不包括用以验证耐久性或可靠性的试验项目。
Rules for inspecting and testing of 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s after completion of construction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货车用车钩、车钩零件和钩尾框的采购和验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C级钢和E级钢的铁路货车用车钩、车钩零件和钩尾框,也适用于机车车钩。
Purchase and acceptance of couplers and coupler yokes for freight service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reight cars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用粗制轮箍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电力机车、内燃机车、蒸汽机及煤水车车轮用粗制轮箍。
Rough-rolled tyres for railway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用辗钢整体车轮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标准轨距,轴重不大于23t的铁路客、货车辆及其他铁路车辆用辗钢整体车轮。
Rolled solid wheels for railway
Rough-rolled tyres for railway
Rolled solid wheels for rail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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