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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石油气被检出“掺杂” 告安监局称无“国标”

2014.4.16

  顺德安监局在对顺德区一家石油化工公司抽检的过程中,发现了该公司的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了超过一成含量的“甲缩醛”,于是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但是,该公司认为国家标准中并没有针对“甲缩醛”含量的规定,因此认为安监局认定他们“掺杂”并作出处罚的行为并不合法。记者昨日从佛山中院了解到,该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甲缩醛”是“非烃类组”的物质,超过5%已属国标中的“掺杂”,据此驳回了石油化工公司的请求。

  事件:液化石油气被检出“掺杂”

  去年1月8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顺德安监局”)对顺德区恒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意公司”)经营场所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台气罐及3号、4号、5号储气罐中的石油气(共109.81吨)进行监督抽检,并将抽检样品送往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

  经该所检验,抽检的液化石油气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添加甲缩醛的现象。充装台气罐石油气的甲缩醛含量为10.82%;3号罐石油气的甲缩醛含量13.66%;4号罐石油气的甲缩醛含量为11.72%;5号罐石油气的“甲缩醛含量”为10.27%。

  经顺德安监局调查核实,上述液化石油气是恒意公司在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1月6日期间从荆门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加上恒意公司储气罐中原有少量库存,总货值为869660元。

  回应:没有国家标准不属于掺杂

  2013年1月20日,顺德安监局对恒意公司涉嫌销售掺杂的液化石油气的行为立案查处。同年7月5日,顺德安监局对恒意公司作出停止销售掺杂的液化石油气、没收违法所得12980元、罚款434830元的决定。

  恒意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该公司称,首先,顺德安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程序违法,根据规定,对处于数额较大罚款的处罚应进行听证程序,但该局并没有进行听证程序。

  其次,恒意公司认为涉案液化石油气中的甲缩醛成分并不是恒意公司的工作人员掺入的,而且甲缩醛的含量仅不符合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制定的《实施方案》的要求,但该标准并不是判定掺杂掺假的法定依据。

  “我国的国家标准并没有对甲缩醛的含量标准的要求,含有甲缩醛不属于‘掺杂’,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认定涉案液化石油气属于不合格产品没有依据。”

  法院认定:涉案液化石油气属掺杂

  一审经审理后驳回恒意公司的诉讼请求。恒意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顺德安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已告知恒意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同时恒意公司向顺德安监局提交的《申辩陈述》中也并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因此顺德安监局没有举行听证并不违反规定。

  关于涉案液化石油气是否属于掺杂产品的问题,法院指出,依据国家标准的规定,“烃类组分”在液化石油气中应大于95%。即非“烃类组分”的物质不能够大于 5%。甲缩醛不属于我国液化石油气国家标准中所指的烃类组分,涉案液化石油气中甲缩醛的含量均大于5%,这说明涉案液化石油气已经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掺杂产品。

  法院还表示,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即使销售者没有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但其销售了掺杂掺假的产品也应受到处罚。据此,法院驳回了恒意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链接

  甲缩醛是一种无色澄清易挥发可燃液体,主要用于杀虫剂配方等,这类原料本身存在一定的调和缺陷,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商人为了降低成本,追求更大利润,会添加甲缩醛等的多类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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