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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冯平:食品检验方法规程不宜作为强制性标准

2014.3.07

   作为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全国政协委员冯平一直工作在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线。因此,在今年两会上,他就检验方法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建议不再将"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列为强制性食品安全国标。

   冯平告诉记者,在我国原有食品标准体系中,检测方法标准一直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存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9条和第20条,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由推荐性标准成为强制性标准。立法者的初衷是为了规范检测市场,但由于检验方法标准研究的分散性和多样化,再加上制定国家标准时往往不可能做到全覆盖,且很难及时增补,造成了大量检验方法研究成果的闲置。

   冯平在提案中指出,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总体数量庞大,即便对同一检测对象,也会因适用范围不同和检测手段各异而存在不同的检验方法。与此同时,检测方法更新较快,新方法层出不穷。如将其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既影响标准的创新,不利于检测行业的公平竞争,更不利于降低检测成本,也影响了《食品安全法》的严肃性。

   冯平举了一个例子,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中,仅规定了纸色谱的荧光光度计和比色测定的方法为检测苯并(a)芘的方法。但在实际检验工作中,采用液相色谱法(HPLC)准确度高、出结果快。但由于GB2762-2012为强制性标准,使得检测机构必须依照此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来检测,其他检测方法无效。"这样大大影响了检测效率和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

   冯平还指出,一些长期使用的成熟检测方法,不应该因为没有被列入标准而禁用。比如,《植物源性食品中稀土含量的检测》新标准中只规定了(ICP-MS)法,取消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ICP)法。而大量实践证明,(ICP)法测定稀土含量是准确的。如果这种检测方法不能用了,很多检测机构的ICP设备将会闲置。同时,ICP-MS仪器属于发达国家限制向中国出口的仪器(半军品),进口受限多、周期长,这就使得检测工作极大地受制于人。"一些新的检测方法过分依赖高端进口仪器,检测机构不得不放弃原有的成熟设备,大量使用进口设备,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浪费。"

   为此,冯平呼吁,尽快修改《食品安全法》,不再将"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作为强制性标准。相关检测机构可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选用适合范围的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只需明确一种最科学、准确的检验方法作为仲裁方法和复检方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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