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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四)

2020.7.21

6.4.1.4 送排风系统
    排风系统应连续经过两个高效过滤器处理。其它要求按6.3.3的规定。
6.4.1.5 环境参数
按6.3.4的规定。
安全装置及特殊设备
应有符合安全和工作要求的III级生物安全柜。
其它要求按6.3.5的规定。
其它
按6.3.6的规定。
正压服型BSL-4实验室
由BSL-4级实验设施、II级生物安全柜和具有生命支持供气系统的正压防护服组成。
选址
按6.4.1.1的规定。
布局
1) 由清洁区、半污染区和安放有II级生物安全柜的污染区组成,相邻区由缓冲间连接。清洁区包括外更衣室、淋浴室、内更衣室(可兼缓冲间),污染区、半污染区之间的缓冲间应设化学淋浴装置,工作人员离开实验室时,经化学淋浴对正压防护服表面进行消毒。
2)其它要按6.4.1.2的2〉和4)的规定。
6.4.2.3 围护结构
按6.3.2的规定。
6.4.2.4送排风系统
按6.4.1.4的规定。
6.4.2.5环境参数
按6.3.4的规定.
6.4.2.6安全装置及特殊设备
1)应使用E级外排风型生物安全柜。
2)进入污染区的工作人员应穿着正压防护服。生命支持系统包括提供超量清洁呼吸气体的正压供气装置,报警器和紧急支援气罐。工作服内气压相对周围环境应为持续正压,并符合要求.生命支持系统应有自动启动的紧急电源供应。
3)其它要求按6.3.5的规定。
6.4.2.7 其它
按6.3.6的规定。
6.4.3 混合型BSL-4实验室
    在本级实验设施基础上,同时使用皿级生物安全柜和具有生命支持供气系统(正压防护服)。时符合本标准6.4.l和6.4.2的全部要求。
动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
    动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设施应参照BSL-1~BSL-4实验室的相应要求(见第6章),还应考虑对动物呼吸、排泄、毛发、抓咬、挣扎、逃逸、动物实验(如染毒、医学检查、取样、解剖、检验等人动物饲养、动物尸体及排泄物的处置等过程产生的潜在生物危害的防护。应特别注意对动物源性气溶胶的防护,例如对感染动物的剖检应在负压剖检台上进行。
    应根据动物的种类、身体大小、生活习性、实验目的等选择具适当防护水平专用于动物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生物安全柜、动物饲养设施、动物实验设施、消毒设施和清洗设施等。
    实验室建筑应确保实验动物不能逃逸,非实验室动物(如野鼠、昆虫等)不能进入。实验室设计(如空间、迸出通道等)应符合所用动物的需要。
    动物实验室空气不应循环。动物源气溶胶应经适当的高效过滤和(或)消毒后排出,不能进入室内循环。
    如动物需要饮用无菌水,供水系统应可安全消毒。动物实验室内的温度、湿度、照度、噪声、洁净度等饲养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7.1 ABSL-1实验室
除满足6.1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建筑物内动物设施应与开放的人员活动区分开。
应安装自动闭门器,当有实验动物时应保持锁闭状态。
如果有地漏,应始终用水或消毒剂液封。
动物笼具的洗涤应满足清洁要求。
7.2 ABSL-2实验室
除满足6.2和7.1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出人口应设缓冲间。
动物实验室的门应当具有可视窗,可以自动关闭,并有适当的火灾报警器。
为保证动物实验室运转和控制污染的要求,用于处理固体废弃物的高压灭菌器应经过特殊设计,合理摆放,加强保养;焚烧炉应经过特殊设计,同时配备补燃和消烟设备;污染的废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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