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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耗材采购方案发布 9大亮点

2019.9.11

一、背景和依据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部署,为进一步发挥价格联动在稳药价、保供应方面作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医疗保障局结合我省药品采购工作实际,根据《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66号),制定了《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有两大部分内容,一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是工作机制。在联动产品的范围、价格取值范围、动态管理、省际协作,信用评价机制等方面都有创新性举措。主要包括:

1.对除国家和省已有明确规定外的药品,均联动全国省级最低挂网或中标价;医药机构按照不高于此价格采购药品。加强对联动价格的动态监测,按季度发布监测结果。

2.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通专门窗口接受企业远程申报外省最低挂网价、中标价,接受企业以不高于省际最近挂网价格自主申报申请挂网,经平台审核、公示后执行。采购平台及时发布联动价格、采购量、到货率等与价格联动密切相关的信息,为实施采购提供信息支持。

3.建立省际价格信息协作机制,确保了获取药品采购价格信息的权威、准确和及时,为开展价格联动,构建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减低药费负担,保障用药需求,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建立了药品供货短缺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根据监测结果将到货率低于警戒水平(订单到货率低于30%)的药品,报业务监管部门;重点关注急(抢)救药的到货情况。对经批准纳入国家和我省短缺药品清单药品,允许企业自主调整价格直接挂网,确保药品供应。对已列入短缺清单内药品,如供货企业超过三家且连续三个月到货率保持在80%以上的,提出调整短缺药清单建议,完善挂网采购政策。

《方案》的出台和实施,将会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价格联动的实施,对减低药费负担,保障用药需求,提高用药安全,惠及患者,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政策原文: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公资交字〔2019〕37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药品采购价格联动在稳药价、保供应方面积极作用,有效保证药品采购价格相对稳定,提升社会各界对药品集中采购的满意度。根据有关要求,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医保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1日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药品采购价格联动在稳药价、保供应方面积极作用,现就建立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完善药品采购机制的指示要求,积极构建市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减低药费负担,保障用药需求,提高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健康产业发展,助力全省新旧动能转换。

(二)基本原则

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为载体,以机制创新为动力,以联动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为手段,实现药品生产企业相同产品、不同区域低价格统一供货,有效保证药品采购价格相对稳定,提升群众对药品集中采购的满意度。

价格联动 加强药企与医药机构在药品采购价格方面互动,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协商竞价、低价采购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现药品采购价格阳光透明。

低价采购 锁定重点药品价格,建立省际联动机制,实现同类产品不同区域药企供货低价联动机制,保证省内医药机构以相对低价采购。

动态管理 联动价格可以随药品市场价格变化而适当调整,防止固化价格导致采购药品有价无市。

价格惠民 支持联盟采购,鼓励带量采购,在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稳定的前提下,保持药品价格在合理水平。

二、工作机制

1.建立药品采购价格联动机制。除国家和省已有明确规定的药品外,建立联动省际最低挂网和中标价药品低价采购机制。医药机构按不高于此价格采购药品。

2.建立联动价格企业自主申报机制。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增设窗口,接受药企以不高于省际最近挂网供货价格申请挂网,经平台审核、公示后执行。

3.建立联动价格异动监测机制。联动低价实施动态监测,按季度对外发布监测结果。对价格波动过大、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挂网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差异较大等情况进行分析,视情况采取应急举措。

4.建立药品采购信息公开发布机制。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务公开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及时发布联动价格、采购量、到货率等与价格联动密切相关的信息,为实施采购提供信息支持,并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药品供货短缺预警机制。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根据即时监测结果将到货率低于警戒水平(订单到货率低于30%)情况报业务监管部门;重点关注急(抢)救药的到货情况。对经批准纳入国家和我省短缺药品清单药品,允许企业自主调整价格直接挂网,确保药品供应。

6.建立短缺药品动态调整机制。列入短缺清单内药品,如供货企业超过三家且连续三个月到货率保持在80%以上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及时报呈业务监管部门,建议调整短缺药清单,完善挂网采购政策。

7.建立药品停产报告制度。企业挂网药品停止生产,需在停产前3个月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交备案申请,并报告替代方案,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如不如实报告,将依规进行信用惩戒;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及时将企业停产情况报告业务监管部门。

8.建立信用评价机制。科学制订评价指标,建立与生产和配送企业及医药机构相适应的信用评价体系。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评价。科学利用评价结果,提升服务水平。

9.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在业务监管部门指导下,完善市场清退和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建立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药机构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诚信体系,诚信记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不诚信行为,一经核实,由业务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10.本办法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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