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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发布

2015.1.28

  1月4日,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了《甘肃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规定了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标准。

   市(州)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为:设区的市所在地至少有2家标准化屠宰企业;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率和有效处置率达100%;建立完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协调工作机制,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率达100%,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档率达100%等。

   县(市、区)基本标准为:政府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提高“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面积和养殖规模,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销售和使用的肉品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辖区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不播出违法食品广告,公布“12331”投诉举报电话。

   乡(镇、街道)工作基本标准: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食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反映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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