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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首次大修 增加失职官员引咎辞职情形

2014.6.24

  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这是现行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后,首次大修。修订草案明确了职责逐项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分规定,新增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作了关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修订草案围绕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总要求,从强化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设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实行社会共治等方面作了规定。

  草案细化并加重了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时收受贿赂;(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此次修法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草案从现行法律的104条增加到1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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