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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违法信息公开易混乱 监管部门错误公示应担责

2014.12.18

  随着信用监管时代的开启,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对于违法行为信息公开问题,也拟予以明确。

   修订草案第一百一十九条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予以实时更新;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的金融机构。

   对此,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刘兆彬认为,可以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但目前的规定尚有不妥之处。目前的规定既不清楚,又无法操作,给人的感觉是简单公布了事。

   他指出,这一规定首先是没有分类。违法信息记录应当作为内部分类监管的依据,而不是惩罚手段。且应当进行分类,比如:一般、严重以及特别严重,对于特别严重者可以采用媒体曝光方式惩罚,但要于法有据,分类准确。

   同时,修订草案中也未明确相关程序规定。比如,违法信息记录公开的主体是谁?什么范围?县级的问题是否也要在全国公开?公开多长时间?三年、五年还是永久?

   “无程序就会很混乱。特别是没责任、没救济、没监督。公布错了承担什么责任?谁承担?企业、公民是否有复议、诉讼的权利?如何复议诉讼?谁来监督?这些都需要予以明确规定,以免制度被公权力部门滥用。”他说。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姚国艳也认为,落实社会共治,需要清晰界定日常监管信息、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界限,合理设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权限和程序。

   同时,还要逐步公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数据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专家信息披露、会议纪要等实质性食品安全信息,以数据的公开和过程的透明回应公众质疑,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此外,还应当建立故意隐瞒食品安全信息的惩戒机制,促使监管部门恰当履行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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