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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公布露天煤矿回采率最少需达70%

2012.12.25

 国家发改委24日发布《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对1998年颁布的《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规不再区分设计能力,不再对设计生产能力较低的小煤矿采取较低的回采标准;明确煤层厚度划分的标准;增加了露天煤矿的回采标准。

规定要求,井工煤矿采区,煤层厚度小于1.3m的矿区,回采率需大于等于85%;厚度为1.3-3.5m的,大于等于80%;厚度大于3.5m的,大于等于75%。露天煤矿采区,厚度小于1.3m的,回采率需大于等于70%;1.3-3.5m,大于等于80%;3.5-6.0m,大于等于85%;大于6m的露天矿区,回采率需大于等于95%。

1998年颁布的原管理办法要求,设计能力9万吨/年以下3万吨/年以上的矿区,回采率不低于65%;设计能力小于3万吨/年的煤矿矿井,采区回采率不低于50%。新文件不再做此规定。

但新规要求,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回采率考核指标进行评估修正,并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地质构造复杂,厚煤层、中厚煤层和薄煤层的水文地质损失量分别超过可采储量20%、15%和10%的;煤层赋存不稳定,采区可采范围经井下勘探证实不足采区开采范围50%的。

对于新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规定要求应当优先集中开拓,联合布置,实现合理集中生产;应当不断优化采区设计,合理加大水平、阶段垂高与采区走向长度和工作面长度,改进巷道布置,减少煤柱损失。

规定还要求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当按照由上而下的顺序进行开采,不得弃采薄煤层。具备分层开采的缓倾斜厚煤层,原则上应当坚持分层开采。对采用一次采全高开采的厚煤层,不得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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