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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2024.4.09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降碳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节能降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节能降碳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统筹支持各地节能降碳项目建设,适度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碳达峰碳中和、能耗双控以及资源循环利用工作突出的地区、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倾斜。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明确支持的项目不在本专项支持范围。 

本专项重点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循环经济助力降碳等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

(一)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

支持“双碳”领域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项目。支持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使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示范项目。支持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建设。工业重点领域绿色低碳技术攻关项目通过其他资金渠道支持。 

(二)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

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供热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改造等。 

(三)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

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升级改造,支持规模化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以及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玻璃、废橡胶、废旧汽车、废旧电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废弃物循环利用。支持退役设备再制造。支持以农林剩余物资源化利用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以竹代塑”产品生产、废塑料回收利用。支持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生物质能源化利用。 

(四)其他。

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以上支持范围中,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参照技术攻关管理并按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其他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循环经 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1 亿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当年具体支持项目范围和要求。

icon_pdf.gif《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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