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手机扫码查看

手机查看

喜欢作者

打赏方式

微信支付微信支付
支付宝支付支付宝支付
×

黑龙江出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2010.4.30

  日前,由黑龙江省卫生厅及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并下发了《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此举旨在加快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居民免费享有”的惠民政策,更好地满足广大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办法》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经费补助标准、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政府购买基层公卫服务程序及考核办法等均作出详细规定。《办法》规定的公卫服务项目有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预防接种、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报告和处理等10项内容,每个项目都有细化指标。

  在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中,本《办法》要求今年农村建档率达30%,城市达85%,2011年全省城乡居民建档率达100%。在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中,要求在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产后访视,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随访,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并给予生长发育评估;之后要在3-36个月龄时,先后随访8次,同时进行心理行为发育、辅食添加、伤害预防、常规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

  在传染病报告和处理中,《办法》要求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X线室或化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发现甲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此《办法》同时强调对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坚持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及公开透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从2009年起,国家对原城市社区居民公卫服务的补助标准由每人10元提高到15元,补助范围由原城市居民扩大到全体城乡居民。此项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负担60%,黑龙江省地方财政负担40%。在同时制定的政府购买基层公卫服务程序及考核办法中,《办法》要求择优选择基本公卫服务提供机构,即符合机构设置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均可纳入被选择范围。

  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处长张晓炬介绍,《办法》还对上述10类公共卫生服务制定了考核标准,根据评分结果分别列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5种。该省卫生厅将组织疾病防控、妇幼保健、结核病防治、精神病防治和康复机构,对辖区内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同时将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镇政权机构和广大居民对公卫服务的综合满意度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综合满意度低于80%的,实行一票否决。

推荐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