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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7家、总投26亿元,雄安垃圾综合处理设施一期招标中

2019.6.26

  6月25日,中国固废网从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获悉,备受关注的雄安垃圾综合处理设施一期工程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选择投资人进行公开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07月09日0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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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投资约26亿元,7月底开建

  据悉,雄安垃圾综合处理设施一期工程建设地点位于雄安新区雄县马务头村南,项目约500亩,建筑面积:约100000㎡。采用整体打包形式,将焚烧处理,餐厨、厨余垃圾处理,粪便处理,污泥处理,医疗废物处理,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红线外配套建设进场道路,给、排水管网,发电并网等配套基础设施一起开建,预留向周边组团、社区供热、供气等路由。其中垃圾焚烧处理发电2250t/d、焚烧炉渣利用450t/d、飞灰处理50t/d、有机垃圾处理600t/d、污泥处理150t/d、医疗垃圾10t/d。

  公告显示,本项目生活垃圾焚烧要求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总投资约26亿元,其中第一部分工程费用22.5亿元(建筑工程费约10.1亿元,设备购置费约9.5亿元,安装工程费约2.9亿元)。

  本项目由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1%和中标合作方出资49%,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5.2亿元,合作期限30年,含2年建设期。在合作期内,由项目公司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合作期满,合作方无偿转让股权退出项目公司。

  项目内容需充分考虑数字化、智能化的要求,以大数据和区块链为基础:全过程中产生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数据需统一接入新区城市信息模型(CIM)管理平台;通过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进行本项目的全过程资金管理。

  “投资人+施工单位”,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限定7家

  首先,本项目对申请人资格要求也进行限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申请人单位负责人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申请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申请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6)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在雄安新区的投标资格;

  (9)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许可证,或吊销资质证书;

  (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1)在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3)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在近三年内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5)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服务的。

  其次,还对申请人的资质、业绩、项目经理等条件进行了专项资格要求(具体如下)

  (1)资质最低要求:施工单位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投资人在国内须具有至少1个单线处理能力600t/d及以上或总处理能力1000t/d及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营业绩(以签订项目合同并进入运营期为准);

  施工单位近五年(2014年06月01日至申请截止日)须具有至少一个已竣工的建筑面积1万平米及以上的地下空间的施工业绩(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3)施工项目经理最低要求: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近五年(2014年06月01日至申请截止日)须具有至少一个已竣工的建筑面积1万平米及以上的地下空间的项目经理业绩(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且未在其他在施工程中担任职务;

  (4)投融资能力及财务要求:申请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提供近三年(2016、2017、2018年度)或成立至2018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会计报表(如果2018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会计报表未出,则提供近三年(2015、2016、2017年度)或成立至2017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会计报表);

  值得一提的,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但做出如下要求:

  1) 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其中一家为投资人,一家为施工单位;

  2) 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投资人,且参与本项目运营,施工单位不参与运营,并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职责分工等内容),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3)投资人和施工单位所占股份为项目公司总股份的49%,由投资人和施工单位自行确定各自占股比例,施工单位所占股份原则不超过项目公司总股份的5%,且不能为0%;

  4)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资格预审中申请,否则各相关申请均无效。

  与其他项目不同,雄安垃圾综合处理设施一期项目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 。当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多于 7 家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限定为 7 家。若合格申请人数量少于等于 7 家时,则本项目资格预审阶段不再进行评分,所有合格申请人均可参加本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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