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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实验室规范概述

2021.11.29

优良实验室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通常简称为GLP)始于20世纪70年代,新西兰是第一个制定实验室登记法的国家。1976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制定了仅限于药品的GLP规范草案,1980年美国联邦环保局(EPA)在《联邦杀虫、杀菌、杀鼠剂法》中发布了有关农药的GLP标准。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随后先后发布了本国的GLP法规。1975年5月欧共体公布了关于药品药理、毒理及临床标准法规草案,1986年提出药品GLP草案,1988年发布药品GLP检查法令。

世界经济合作组织(OECD)为统一化学品的安全性评价标准,避免化学品的非关税壁垒,20世纪80年代制定了GLP及相应的准则,要求各成员严格遵循,力推安全性评价数据在其内部互认。2007年欧盟实施了《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REACH)法规,要求进口欧盟国家的石油、化工产品等必须拥有GLP实验室出具的安全性评价数据。欧共体的GLP与OECD的GLP原则是一致的。

GLP实验室开展的主要试验为毒性研究、致突变性研究、物理化学实验、临床化学分析和测试、残留实验等与安全性相关的实验。实施GLP的目的是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实现实验数据的相互认可。

目前全世界广泛认可和实施的是1979年OECD提出的GLP原则(4类,共15个系列文件),我国与世界各国、地区和组织所发布的GLP,基本上都参考OECD的GLP。

我国与化学品GLP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主要有4个,其职能分工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新原料的登记管理,由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承担GLP监督实施的具体工作;农业部负责农药、兽药和饲料的登记管理,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和中国兽药监察所分别承担GLP监督实施的具体工作;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新(工业)化学品的登记管理,由有毒化学品登记中心承担GLP监督实施的具体工作;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化妆品登记管理,尚未开展GLP工作。

我国最早开展GLP工作的是医药行业。1993年1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1994年、1999年进行了两次修改,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颁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管理办法》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我国其他化学品行业的主管部门也参照OECD的GLP准则,相继制定和出台了农药、兽药、工业化学品GLP的规章和技术标准。2003年农业部颁布实施《农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良好实验室规范》,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实施《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2001年卫生部颁布的《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虽不是GLP准则,但对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和鉴定工作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优良实验室规范是一系列实验研究从计划、实验、监督、记录到实验报告等管理的质量体系,涉及到实验室工作的每个方面,其目的是严格控制化学品安全性评价试验的各个环节,降低试验误差,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保障人类的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

一、适用范围与对象

GLP原则适用于所有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研究机构,主要领域包括:药品、食品、化妆品、工业化学品、农药、食品添加剂、动物饲料添加剂等。

二、组织与人员

为了实现研究计划能够按期实施和试验数据的可追溯性,GLP依据监督计划,从四个层级详细规定了试验机构(实验室)的人员职责和要求,包括机构管理者(test facility management)、项目负责人(study director)、项目代表(principal investigators)、研究人员( study personnel)、质量保证部门(quality assurance unit)。制约与平衡是GLP对各类人员职责设定的基本理念,通过对机构管理者、项目负责人和质量保证部门的职责设定,可使三方各司其职,有效避免人为差错事故,保证体系的平稳运行和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三、质量保证计划

GLP要求试验机构建立质量保证计划,由质量保证部门具体执行,对试验的全过程进行审查和检查。机构管理者直接指派质量保证人员对每一个试验项目进行审查和检查,质量保证人员直接对机构管理者负责。质量保证人员必须熟知试验和检测程序,但不能参与相关试验。

四、环境设施、设备、标准物质和参考物质

环境设施必须满足GLP原则以及ISO/IEC 17025的实验室校准或检测能力要求,满足健康和环境安全评估要求,不同设施之间应该充分隔离,具有试验废料回收和处理能力。

GLP对其测量溯源性有详细要求,检测和研究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检定、校准及定期检查、清洁和保养,供应商应提供实验用品、仪器、试剂、标准物质的合格评定和校准证书,以及标准物质和参考物质的特性、成分、纯度、稳定性的数据。

五、标准操作程序

标准操作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以下简称SOP)是为有效地实施和完成某一试验中每项工作所拟定的标准而详细的书面规程,为进行某项活动所规定的途径。SOP应涵盖所有的质量活动,包括检测或校准计划、管理性程序、技术性程序、项目操作程序和记录表格等。GLP通过编制和执行SOP来保证操作的可重现性和结果数据的可信性。由于影响每个实验室的质量活动的条件和因素不一样,每个实验机构应有自己的SOP,且只能在自己的实验机构内有效。

六、检测和研究计划

研究计划是指导研究实施的核心文件,是项目负责人与研究人员、委托方和质量保证人员沟通的桥梁。GLP规定每项研究实施前都应根据研究的目的和内容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具体内容包括:委托方信息、试验机构信息、项目名称、项目目的和原理、验样品和参照物、参加工作人员信息、研究起止日期、试验系统、试验设计、试验方法、参考依据和试验日程等13方面的内容。研究计划应得到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和质量保证人员的确认,研究计划的修改应由项目负责人批准并存档,当发生研究计划偏离的情况时,应详细记录和保存。

七、检测和研究结果报告

研究工作结束后,专题负责人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签名或盖章后交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审查和签署意见,机构负责人批准。总结报告经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需要修改或补充时,有关人员应详细说明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理由和日期,经专题负责人认可,并经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审查和机构负责人批准。

GLP原则对最终研究报告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研究项目名称、试验机构和委托方信息、试验样品和参照物名称、试验样品特性、试验起止日期、项目人员信息、质量保证声明、检测方法和材料、试验结果和数据、结果的评价和讨论,以及数据和试验样品的归档和保存等共计18项内容。

GLP研究报告还应包括研究偏离内容的记录、专家报告、阶段报告、数据记录、责任声明及GLP符合性声明。

八、档案和试验材料的存储和保管

应档案管理是反映和追溯研究过程真实性的一项重要手段。研究工作结束后,专题负责人应将实验方案、标本、原始资料、文字记录和总结报告的原件与实验有关的各种书面文件、质量保证部门的检查报告等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整理交资料档案室,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编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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