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ZJN 36-2021
退役动力电池拆解 无害化破碎分选技术规范


T/DZJN 36-2021 发布历史

4 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废旧电池回收企业应按照GB/T19001-2016、GB/T24001-2016、GB/T45001-2020 等标准建立并运 行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管理制度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4.1.2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企业应建立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预防机制,制定处理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 故的应急预案制度。 4.1.3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企业应建立废旧电池回收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每批次废旧电池的类别名称、特 性、回收时间、地点、数量或重量、来源流向、交易情况等信息,上报统计信息,并保存有关信息至少 两年。 4.1.4 废旧电池回收过程中,应保持废旧电池的机构外形完整,严禁私自损坏废旧电池,已损坏的废旧 电池应单独收集、分拣、运输、存贮,防止出现泄漏、腐蚀,严防可能引发火灾的因素。装有废电池的 装置应按照GB18597-2001(2013 修订)的要求粘贴危险废物标签,禁止在收集、贮存、运输、转移过 程中擅自拆解、破碎、丢弃废电池或倾倒电解液。 T/DZJN36-2021 3 4.1.5 回收后的废旧电池应交给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的综合利用企业处理。 4.2 环保安全要求 在运输、转移、拆解和破碎分离废旧电池过程中,应防止废锂离子电池电解液中含有的六氟磷酸锂, 在一定湿度空气中易分解成氟化氢气体,禁止擅自拆解、破碎、丢弃废锂离子电池,应防止氟化氢气体 外泄。 4.3 收集与贮存要求 4.3.1 废旧锂离子电池收集网点建设应符合SB/T10719-2015 相关规定。废锂离子电池应处于独立状态, 带有连接线(条)的应将连接线(条)拆除。 4.3.2 废锂离子电池的收集与贮存要求按GB/T39224-2020 执行,暂时储存场所应具有独立的集中场地 和足够的贮存空间,贮存量不应超过10t。集中贮存场所面积应不小于500 ㎡,废旧电池贮存时间不应 超过1 年。 4.4 追溯要求 执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4.5 包装、运输要求 执行GB/T38698.1-2020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一部分:包装运输。 4.6 声环境质量要求 执行GB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5 废锂离子电池回收处理方法 5.1 电池放电 执行DB34/T3077-2018 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放电技术规范。 5.2 电池粗破碎 5.2.1 将废锂离子电池,在干燥、密闭、惰性气氛和负压条件下通过破碎等方法,将废锂离子电池破碎 至电解液呈外露状态,破碎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气体不能泄漏。 5.2.2 破碎产生的有害气体必须经过碱液吸收处理,脱除氟化物后方可排放。排放要求应符合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T/DZJN 36-2021由中国团体标准 CN-TUANTI 发布于 2021-08-09,并于 2021-08-19 实施。

T/DZJN 36-2021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13.030.50 回收。

T/DZJN 36-2021的历代版本如下:

  • 2021年08月09日 T/DZJN 36-2021 退役动力电池拆解 无害化破碎分选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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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T/DZJN 36-2021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09日
实施日期
2021年08月19日
废止日期
中国标准分类号
M759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30.50
发布单位
中国团体标准
适用范围
4 要求 4.1 总体要求 4.1.1 废旧电池回收企业应按照GB/T19001-2016、GB/T24001-2016、GB/T45001-2020 等标准建立并运 行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管理制度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4.1.2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企业应建立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预防机制,制定处理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 故的应急预案制度。 4.1.3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企业应建立废旧电池回收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每批次废旧电池的类别名称、特 性、回收时间、地点、数量或重量、来源流向、交易情况等信息,上报统计信息,并保存有关信息至少 两年。 4.1.4 废旧电池回收过程中,应保持废旧电池的机构外形完整,严禁私自损坏废旧电池,已损坏的废旧 电池应单独收集、分拣、运输、存贮,防止出现泄漏、腐蚀,严防可能引发火灾的因素。装有废电池的 装置应按照GB18597-2001(2013 修订)的要求粘贴危险废物标签,禁止在收集、贮存、运输、转移过 程中擅自拆解、破碎、丢弃废电池或倾倒电解液。 T/DZJN36-2021 3 4.1.5 回收后的废旧电池应交给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的综合利用企业处理。 4.2 环保安全要求 在运输、转移、拆解和破碎分离废旧电池过程中,应防止废锂离子电池电解液中含有的六氟磷酸锂, 在一定湿度空气中易分解成氟化氢气体,禁止擅自拆解、破碎、丢弃废锂离子电池,应防止氟化氢气体 外泄。 4.3 收集与贮存要求 4.3.1 废旧锂离子电池收集网点建设应符合SB/T10719-2015 相关规定。废锂离子电池应处于独立状态, 带有连接线(条)的应将连接线(条)拆除。 4.3.2 废锂离子电池的收集与贮存要求按GB/T39224-2020 执行,暂时储存场所应具有独立的集中场地 和足够的贮存空间,贮存量不应超过10t。集中贮存场所面积应不小于500 ㎡,废旧电池贮存时间不应 超过1 年。 4.4 追溯要求 执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4.5 包装、运输要求 执行GB/T38698.1-2020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一部分:包装运输。 4.6 声环境质量要求 执行GB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5 废锂离子电池回收处理方法 5.1 电池放电 执行DB34/T3077-2018 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放电技术规范。 5.2 电池粗破碎 5.2.1 将废锂离子电池,在干燥、密闭、惰性气氛和负压条件下通过破碎等方法,将废锂离子电池破碎 至电解液呈外露状态,破碎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气体不能泄漏。 5.2.2 破碎产生的有害气体必须经过碱液吸收处理,脱除氟化物后方可排放。排放要求应符合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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