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全省东、中、西三大区域板块建设为载体,以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为重点,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 《意见》提出,要建立职能明确的责任体系。建立“谁污染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责任管理机制,落实辖区管理责任。...
2017年年底前完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试运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能力建设,建立本行政区监管体系,实施分层级监管,及时接收和反馈信息,核查和处理违法行为。 (十三)开展定期评价。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评价机制。从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和功能等方面,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
《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办法》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改变生态用地用途,禁止建设破坏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的项目,禁止开展大规模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 根据《办法》,吉林省将实行生态保护红线区分类管控,将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等划为一类管控区,禁止开发建设活动。...
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数据互联互通接口技术规范》的公告 为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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