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 6167.15-1989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 声振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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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
HB 6167.15-1989
发布日期
1989年07月12日
实施日期
1989年12月01日
废止日期
2014-10-01
中国标准分类号
V05
发布单位
CN-HB
代替标准
HB 6167.15-2014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检测亚音速和超音速民用飞机机载设备耐声振能力的试验间试验条件。是《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系列标准的组成部分。   本标准还规定了两类试验:设备耐声功能试验和设备耐声持久试验。   本标准规定的条件适用于设备研制阶段以及设备在型式、交收试验时进行的设备耐声功能试验;也适用于为发现结构缺陷在设备研制过程中通常进行的耐声持久试验。本标准仅适用于对声振敏感的设备,有关标准应规定进行耐声功能试验和耐声持久试验的必要性,使用宽带噪声法或是揩声法以及适用的试验声压级。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飞机上所处区域的总声压级小于125dB的设备。

HB 6167.15-1989 中可能用到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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