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检测亚音速和超音速民用飞机机载设备耐声振能力的试验间试验条件。是《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系列标准的组成部分。 本标准还规定了两类试验:设备耐声功能试验和设备耐声持久试验。 本标准规定的条件适用于设备研制阶段以及设备在型式、交收试验时进行的设备耐声功能试验;也适用于为发现结构缺陷在设备研制过程中通常进行的耐声持久试验。本标准仅适用于对声振敏感的设备,有关标准应规定进行耐声功能试验和耐声持久试验的必要性,使用宽带噪声法或是揩声法以及适用的试验声压级。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飞机上所处区域的总声压级小于125dB的设备。
HB 6167.15-1989由行业标准-航空 CN-HB 发布于 1989-07-12,并于 1989-12-01 实施,于 2014-10-01 废止。
HB 6167.15-1989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V05 可靠性。
非常抱歉,我们暂时无法提供预览,您可以试试: 免费下载 HB 6167.15-1989 前三页,或者稍后再访问。
点击下载后,生成下载文件时间比较长,请耐心等待......
Copyright ©2007-2022 ANTPEDIA,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7018254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5018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0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