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755:2015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IX-CEN 发布于 2015-11。
EN 1755:2015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P80 机械、仪表制造业工程,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53.060 工业车辆。
* 在 EN 1755:2015 发布之后有更新,请注意新发布标准的变化。
本欧洲标准适用于 ISO 5053-1 中定义的自行式和步行式手动和半手动工业卡车,包括其负载装卸装置和附件(以下简称卡车),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 注 1:安装在承载装置或叉臂上且可由用户拆卸的附件不被视为卡车的一部分。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防止 II 组设备和 2G、3G、2D 或 3D 类设备的工业卡车点燃易燃气体、蒸气、薄雾或粉尘的爆炸性环境的补充技术要求。 注 2:设备类别(以下简称类别)与相应区域(区域分类)之间的关系如资料性附录 B 所示。 本欧洲标准不包括: ——设备组 I 的卡车; ——设备组 II、设备类别 1 的卡车; ——用于混合混合物潜在爆炸性环境的卡车; ——保护系统。 由于二硫化碳 (CS2)、一氧化碳 (CO) 和/或环氧乙烷 (C2H4O) 气体的特殊性质,本欧洲标准不适用于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卡车。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温度范围为 - 20 °C 至 +40 °C 的卡车,即除非另有规定,按照本欧洲标准制造的卡车将满足该范围内的任何使用条件。 注 3:环境温度范围 -20 °C 至 +40 °C 符合 EN ISO 36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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