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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认定6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

2011.12.02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现场审核和复核审查,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认定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等6家单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

  1.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 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3. 福建省药品检验所

  4. 广州市药品检验所

  5. 深圳市药品检验所  

  6.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以上6家单位将承担《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规定的全部微生物、卫生化学和毒理学检验项目。以上许可检验机构检验资质有效期4年。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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