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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标准淘汰应综合考虑

2010.4.07

  内容摘要: 国务院昨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和《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明确规定,2010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2011年底前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

  国务院昨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和《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明确规定,2010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2011年底前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

  山东泰山钢铁集团董事长王守东认为,用容积来划分标准有些片面。“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就应该淘汰,这是优胜劣汰的过程,但不是简单以容积大小来划分的。”他认为,应该以效益、节能、环保等多方面考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现在钢铁行业的淘汰政策以设备容积大小作为标准,有一点绝对化。”福建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欧阳元也持相同态度。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顾建国称,如果以环保作为指标,淘汰300、400立方米以下的高炉不失为一种方法,但这种方法不一定绝对公平,“淘汰落后产能,我们坚决拥护,但以钢材讲,300立方米的高炉是不是一定生产水平差,能耗高,这是相对而言的。”

  鞍山钢铁集团总经理张晓刚则向记者称,他赞成国家产业政策的内容。他说,300立方米的高炉主要问题是效率低、能耗高,而且基本上没有环保设施,所以以容积为标准是解决环保的指标问题,但并不是都要求去改建成大产能,那样产能会越来越大。

  “产业政策制定是对的,出台时机也是好的,方向也是对的,关键的问题可能不是合不合理,而是能不能按照产业政策去做。”张晓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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