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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射用头孢唑肟钠国家标准的公示

2017.9.28

  我委拟修订注射用头孢唑肟钠的国家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自上网之日起三个月。该标准适用于生产该品种的所有企业。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复核。若有异议,请来函与我委联系,来函需加盖公章并附相关说明及充分的实验数据(来函同时需发送电子版);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同意。

  电子信箱:wangzhijun@chp.org.cn

  附件:注射用头孢唑肟钠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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