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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重点企业须自行监测

2013.8.14

  海南省近日印发《关于加强企业自行监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企业加强污染源自行监测。海南省环保部门将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今后获得相关环境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海南省要求国控和省控排污企业必须设立污染源自行监测机构,其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具备开展自行监测条件的企业,要委托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在信息公开方面,海南省要求企业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纸、厂区外电子屏幕等媒介,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有关信息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通报批评,在对企业进行的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和总量减排考核中予以否决。

  对企业自行监测情况,特别是企业自行监测工作质量,海南省环保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市、县(开发区)企业进行监督考核,监督考核的结果将作为企业今后获得相关环境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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