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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遏制乡村田园和水源污染

2016.8.11

  针对近年来严重的农村土壤和水源污染问题,近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此项地方性法规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农业部门应推进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应用,建立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有偿回收模式,逐步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不得将有毒、有害废物用做肥料或用于造田。

  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用薄膜等废弃物;不得在乡村道路、田间通道随意倾倒、堆放垃圾、粪便、秸秆、树枝、杂草等废弃物。已被污染的耕地应实施分类管理,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可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污染严重难以治理、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依法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针对乡村水源污染问题,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向河湖渠库等水体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得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使用高毒剧毒高残留农药、掩埋动物尸体,禁止堆放肥料、垃圾、工业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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