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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电复律(电除颤)的禁忌证

2023.3.07

  1.洋地黄中毒引起的快速心律失常。洋地黄中毒时心脏对电击的敏感性增加,容易导致恶性室性心律失常(如心室颤动)的发生,因此,若此时电刺激可引起不可逆的心跳停止。

  2.室上性心律失常伴高度或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或持续心房颤动未用影响房室传导药物情况下心室率已很缓慢。

  3.伴有病态窦房结综合征(即快-慢综合征)。

  4.近期有动脉栓塞或经超声心动图检查发现心房内存在血栓而未接受抗凝治疗者。

  房颤患者存在下列情况时不宜作电复律:

  ①拟近期接受心脏外科手术者。

  ②电解质紊乱尤其是低血钾,电复律应该在纠正后进行。

  ③甲状腺功能亢进伴房颤而未对前者进行正规治疗者。

  ④左心功能严重损害者,因转复后有发生急性肺水肿可能。另外,心脏、心房明显增大(心胸比例>65%,超声左房内径>55mm)者,即成功转复但维持窦律的可能性不大。

  ⑤复律后在奎尼丁或胺碘酮的维持下又复发或不能耐受抗心律失常药物维持治疗者。

  ⑥伴风湿活动或感染性心内膜炎而未控制的心脏病患者。⑦房颤为阵发性,既往发作次数少、持续时间短,预期可自动转复者,因为电复律并不能预防其复发。

  此外,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或多型性室速伴有低血钾者,Q—T间期延长者应慎用电复律。异位起搏点自律性增加所致的快速型心律失常电复律疗效较差,即使复律成功后也容易复发。因此,自律性增高的房性心动过速、非阵发性交界性心动过速、加速性室性自主心律一般不主张用电复律治疗。

  以上所列适应证及禁忌证都是相对的,应从每个患者的具体临床情况全面评估获益与风险,不能生搬硬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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