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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严查水产品养殖使用违禁物质 曝光典型案例

2017.1.03

  昨日,记者获悉,烟台制定了《烟台市开展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自2016年12月-2017年12月,我市在全市开展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水产品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禁用兽药及化合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等行为,整治不规范使用兽药行为,依法查办违法案件,公布不合格产品,曝光典型案例,切实解决和消除水产品养殖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全面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以“大菱鲆”等养殖产品和“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渔药为重点开展水产品集中治理,严厉打击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药物等违禁物质的行为。同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自2016年12月31日起,停止经营、使用用于食品动物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整治期间应加强水产养殖环节中上述4种新增违禁物质的监督检查。

  届时,我市有关部门将在大菱鲆等海水鱼主产区和孔雀石绿、硝基呋喃违规使用多发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拉网式检查,进一步健全重点品种动态养殖企业监管信息数据库,突出加强对临时租赁、流动性强的育苗与养殖单位监管力度;加大风险监测、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力度,强化预警能力建设;强化巡查服务,督促养殖企业(场、户)强化内部质量控制,采取标准化、自检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在专项整治中,将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执法力度,贯彻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物质添加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工作投入,强化属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力度,不断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探索司法移送与渔政执法协调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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