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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10月将施行 陕西专家帮解读

2015.9.01

  今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究竟“严”在何处?修订的亮点内容体现在哪些方面?对我们每个人有何影响呢?听听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家的解读。

   背景

   食品违法行为依然存在,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以法律形式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

   “新法”体现的理念和原则: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

   亮点1 “新法”覆盖面更广

   最直观变化:修订后的“新法”新增50条至154条。

   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九龙治水”的分段监管变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

   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

   建立最严格的标准,明确了食药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标准工作,加强了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

   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行注册制度。

   加强对农药的管理,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加强风险评估管理,明确规定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必须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亮点2 食品行业有新义务

   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溯义务。

   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查和报告义务。

   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

   亮点3 别任性 小心严刑重罚

   强化刑事责任追究,首先进行刑事责任追究;若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禁业。

   增设了行政拘留,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拘留行政处罚。

   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最高处10万元罚款。

   强化民事责任追究,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

   亮点4 监管部门有新“武器”

   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完善复检制度,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增设临时限量和临时检验方法制度,对食品风险评估的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标准,但食品安全标准未作相应规定的,国务院卫生部门可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

   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状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增设责任约谈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政府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亮点5 举报者有奖 还受保护

   行业协会要当好引导者,此次修订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消费者协会要当好监督者,此次修订明确,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举报者有奖还受保护,此次修订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同时,参照国外的“吹哨人”制度和公益告发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不得通过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内部举报人给予特别保护。

   新闻媒体要当好公益宣传员,此次修订明确,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亮点6 保健食品自身要“保健”

   改变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的分类管理。

   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功能目录的管理制度,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

   保健食品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并实行定期报告等制度。

   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明确了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亮点7 消费者有三层“保护网”

   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及防病治疗功能,近年来,保健食品在我国销售日益火爆,但市场中鱼龙混杂的现象仍十分严重。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2012年全年和2013年1~3月期间,118个省级电视频道、171个地市级电视频道和101份报刊的监测数据显示,保健食品广告90%以上属于虚假违法广告,其中宣称具有治疗作用的虚假违法广告占39%。此次修订要求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及防病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近年来,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越来越多的进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议也愈演愈烈。此次修订明确了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着标示。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修订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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