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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6月1日起施行

2024.2.06

  近日,江苏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容涉及消费者颇为关注的农产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等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预制菜、临期折扣食品等食品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是继就业促进、医疗保障两个《条例》之后,江苏省人代会连续第3年审议事关民生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从源头把控食品安全,第一关在田间地头,第二关则是农贸市场。《条例》明确,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产品追溯负具体责任,应如实记录和保存采购、加工、销售等信息。

  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相关部门应当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核查。细化完善食品检验规定,建立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体系,明确食品检验的基本要求。

  校园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据了解,当前,江苏共有学校、托幼机构食堂14351家,其中,自主经营管理占89.9%,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占10.1%。怎样守护这些关键场景的食品安全?

  《条例》明确,学校、托幼机构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托幼机构应当设置食堂,自主供餐。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通过采取使用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据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陈琪宏介绍,依据我国相关法规,结合江苏实际,《条例》增加了两方面补充规定,即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过程公开,推行食堂的明厨亮灶。责任包括学校、托幼机构的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江苏省教育厅在该省学校食堂开展“阳光食堂”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是行业主管部门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有效举措,也是一种制度创新。

  不论是年度热词“预制菜”,还是临期不过期的折扣食品、外卖食品,《条例》直面食品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条例》第34条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销售、赠送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得篡改、遮盖、模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失效日期等。第47条规定,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予以封口;未封口或者封签损坏的,配送人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

  在本次《条例》的立法过程中,特别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赞同将预制菜相关规定写进《条例》的呼声很高。为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促进江苏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在人大立法中充分体现江苏“走在前面”的责任担当,《条例》专设第68条,对预制菜安全做出专门规定,从3个方面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一是要求食品安全监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预制菜原料和成品的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环节加强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二是要求江苏省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分别将预制菜成品、原料纳入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并对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三是要求江苏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江苏省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国家关于预制菜的定义、标准和食品安全管理要求明确后,制定江苏省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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