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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内容、意义和存在问题

2018.6.27

  摘 要:食品安全着重于食品在加工和储藏过程中,在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的影响下受到的一种偶然的污染。食品安全危害主要类型包括微生物、化学物质和异物。这种食品的非蓄意污染能够根据加工的类型合理的预测出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引 言: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苏丹红、三聚氰胺、罗丹明B、速冻食品金葡球菌、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和塑化剂事件,日渐凸显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于食品、卫生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目的:一是了解我国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掌握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评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污染控制水平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效力,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标准制(修)订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了解我国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提高食源性疾病的预警与控制能力。二是通过风险监测,了解掌握国家或地区特定食品或特定污染物的水平,掌握污染物变化趋势,开展风险评估并适时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食品安全管理。三是通过风险监测从一个侧面反映一个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水平,指导确定监督抽检重点领域,评价干预实施效果,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信息。 
  由此可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的重要技术手段。只有通过有效实施风险监测,才能真正建立起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机制,真正做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测、干预、实现预防为主、先发制人的监管理念。 
  近两年来风险监测存在问题: 
  (1)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存在监测能力不足,检测机构监测能力参差不齐等问题,表现在设备短缺、人员缺乏、经费不足等多方面。 各级监测机构用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仪器与设备总体不足, 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以及各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地级市,其设备严重缺乏。监测技术人员不足则是各监测技术机构普遍存在的大问题,从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专业人员缺乏。尽管政府加大了监测经费投入, 但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的需要, 食品安全监测工作的投入还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 
  (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协调机制不完善,《食品安全法》对各相关部门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的职责有了明确规定。虽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是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联合下发,但各部门间尚未形成部门间协调的工作机制,目前存在由于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而导致的“分段监测”现象,存在监测资源分散、优势资源共享低以及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 未形成覆盖整个食物链的综合监测机制。 建议国家应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切实做到资源共享,积极探索建立与目前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相适应的全食物链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综合体系, 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无隙对接。 
  (3)一直以来,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象仅限于已确知有毒有害的食品以及食品原料,食品召回也针对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危险的食品。而对不断涌现的新食品、食品原料的安全性,以及新涌现的生物、物理、化学因素、食品加工技术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和危害,没有开展科学风险评。 
  保障食品安全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和责任。各国政府和相关国际组织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减少食源性疾病、强化食品安全体系方面不断探索,积累了许多经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构成的风险分析理论与实践上得到广泛认同和应用。我国于2009年6月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目前已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并发布实施了相关的管理规定。同时,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也正在建立。 
  在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尚不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中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传统的食品污染物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新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又不断发生,情况表明,我国仍处于食品安全事故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所以我们应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监测任务的复杂性及艰巨性,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发挥质检部门在食品风险监测中的有效作用,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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