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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0.9.07

名  称

关于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的批复

  索 引 号000014672/2020-01067

  分  类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

  生成日期2020-09-04

  文  号环审〔2020〕105号

  主 题 词

关于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的批复

  

  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对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A版)进行审评的请示》(福核发〔2019〕210号)和《关于恳请批复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B版)的请示》(福核发〔2020〕28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位于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是在福建福清核电厂1至4号机组所在场址上继续建设的两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

    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格式和内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HJ 808-2016)的要求。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合适,所执行的标准级别明确;放射性源项分析合理;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正常运行状态下的辐射影响和事故工况下的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完备,具备运行后的环境监测和流出物监测能力。

    按照审评意见修订完善后的《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可以作为该项目的审批依据。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根据流出物排放的相关标准要求,福建福清核电厂5、6号机组的流出物年排放量如下:气载流出物中,惰性气体为1.15×1014Bq、碘为1.10×109Bq、粒子为1.68×108Bq、碳-14为6.91×1011Bq、氚为8.26×1012Bq;液态流出物中,氚为8.26×1013Bq、碳-14为5.06×1010Bq、其余核素为1.30×1010Bq。

    三、在首次装料后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根据运行后5年期间流出物监测结果,进一步开展流出物年排放量申请值的优化工作。

    (二)进一步关注运行期间110mAg的产生量和絮凝注入及活性炭吸附工艺对110mAg的去除效果。

    (三)进一步落实低放固体废物的最终处置方案。

    四、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部委托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配合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部

    2020年9月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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