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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工资重大变革 云南出台“三项工资制”实施方案

2021.7.15

关于在部分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推行高层次科技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2021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推行高层次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以下简称“三项工资制”)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工资分配激励导向作用,激发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文件精神,结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在部分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推行“三项工资制”,创新和改进人才收入分配方式,给予项目承担单位更多收入分配自主权,突出体现人才创新创造价值,在更大范围内吸引、留住、用好高层次科技人才,形成符合云南特点、有效激发活力、规范有序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依靠“改革红利”释放“人才红利”,为加快推进创新型云南建设提供高水平科技人才支撑。

  二、实施范围

  由高层次科技人才牵头或作为骨干参与的云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要求。重大项目应满足研发目标明确可量化,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的“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和建设“数字云南”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重大基础前沿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原则上单个项目财政支持额度在500万元及以上。

  (二)人才标准。高层次科技人才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人才计划科技人才、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团队(限排名前三团队核心成员),或具有相应水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聘用和引进的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科技人才。担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适用类型

  (一)年薪制。对重大项目目标适宜以年度作为业绩考核周期、需要特殊激励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年薪的具体项目、分配方式、考核情况和发放水平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确定。

  (二)协议工资制。对承担技术含量高、研发周期较长的重大项目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聘用人才能力水平、市场价位以及岗位职责、目标要求等,与所聘人才协商一致后自主确定薪酬水平。获得稳定支持的科研机构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经批准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协议工资期限一般三至五年。

  (三)项目工资制。对承担重大项目中阶段性任务较强的临时聘用或柔性引进高水平科技人才,可实行项目工资制。用人单位根据所聘人才在项目周期内承担的阶段性任务,经与所聘人才协商一致后,确定项目工资总额,在项目经费中列支,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发放。

  四、申报程序

  (一)“三项工资制”实施项目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制定“三项工资制”实施方案,拟定实施人员名单和薪资标准,在项目立项申报时向省科技厅提交实行申请,符合条件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批准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三项工资制”所需资金,并在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中明确。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申报。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单列申报等事项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9〕50号)等文件要求执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是主管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的重要依据。

  (三)项目承担单位为国有企业的,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三项工资制”所增加的工资总量按国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批准组建的云南实验室聘用高层次科技人才可综合运用“三项工资制”,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实施“三项工资制”的项目承担单位为新型研发机构、民营企业的,项目立项即可实行。

  五、几点要求

  (一)高层次科技人才实行“三项工资制”后,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对其发放其他工资和工资性津贴补贴。实施“三项工资制”所需经费,由指定项目经费和单位自筹经费解决,不额外增加财政支出。鼓励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兑现“三项工资制”。

  (二)实施“三项工资制”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与高层次科技人才明确其责任和目标任务、考核方式及奖惩等相关内容。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高层次科技人才收入分配管理和考核办法,完善内部公示制度,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考核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激励作用。

  (三)省科技厅要强化对重大项目绩效考核和科研诚信管理,综合运用关键节点“里程碑”式管理、中期评估等方式,加强项目关键环节考核和科研信用审查,对于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科研信用评定为不良等级的,由省科技厅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并不再执行“三项工资制”。

  (四)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健全工作机制,指导、服务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高层次科技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实施情况报送。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将“三项工资制”实施情况(考核兑现、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各州(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推进本州(市)“三项工资制”工作,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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