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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诊疗规范(二)

2021.8.07

(四)治疗方案

    1.推荐药物治疗方案:

    (1)初治肺结核:2HRZE/4HR或 2H3R3Z3E3/4H3R3。

    (2)复治肺结核:2HRZES/6HRE或 2H3R3Z3E3S3/6H3R3E3 或3HRZE/6HRE。有药敏试验结果患者可根据药敏试验结果以及既往用药史制订治疗方案。如果患者为多次治疗或治疗失败病例,可根据患者既往治疗史制订经验性治疗方案,获得药敏试验结果后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3) 耐多药肺结核:6 Z Am(Km,Cm)Lfx(Mfx)PAS(Cs,E)Pto /18 Z Lfx(Mfx)PAS(Cs,E)Pto(括号内为替代药物)。

    H:异烟肼,R:利福平,Z:吡嗪酰胺,E:乙胺丁醇,  Lfx:左氧氟沙星,Mfx:莫西沙星,Am:阿米卡星,Km:卡那霉素,Pto:丙硫异烟胺,PAS:对氨基水杨酸,Cm:卷曲霉素,Cs:环丝氨酸。

    (4)对于病情严重或存在影响预后的合并症的患者,可适当延长疗程。

    (5)特殊患者(如儿童、老年人、孕妇、使用免疫抑制以及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等)可以在上述方案基础上调整药物剂量或药物。

    2.在进行化疗的同时,可针对患者的并发症或合并症进行治疗。

    (五)治疗效果判断标准

    1.初、复治肺结核。

    (1)治愈:涂阳肺结核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连续2次痰涂片结果阴性,其中1次是治疗末。

    (2)完成疗程:涂阴肺结核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疗程末痰涂片检查结果阴性或未痰检者;涂阳肺结核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最近一次痰检结果阴性,完成疗程时无痰检结果。

    (3)结核死亡: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因病变进展或并发咯血、自发性气胸、肺心病、全身衰竭或肺外结核等原因死亡。

    (4)非结核死亡:结核病患者因结核病以外的原因死亡。

    (5)失败:涂阳肺结核患者治疗至第5个月末或疗程结束时痰涂片检查阳性的患者。

    (6)丢失: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中断治疗超过两个月,或由结防机构转出后,虽经医生努力追访,2个月内仍无信息或已在其他地区重新登记治疗。

    2.耐多药肺结核

    (1)治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患者完成了疗程,在疗程的后12个月,至少5次连续痰培养阴性,每次间隔至少30天;

    ②患者完成了疗程,在疗程的后12个月,仅有一次痰培养阳性,而这次阳性培养结果之后最少连续3次的阴性培养结果,其间隔至少30天:且不伴有临床症状的加重。

    (2)完成治疗:患者完成了疗程,但由于缺乏细菌学检查结果(即在治疗的最后12个月痰培养的次数少于5次),不符合治愈的标准。

    (3)失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治疗的最后12个月5次痰培养中有两次或两次以上阳性;

    ②治疗最后的3次培养中有任何一次是阳性;

    ③临床决定提前中止治疗者(因为不良反应或治疗无效)。

    (4)丢失:由于任何原因治疗中断连续2个月或以上。

    (5)迁出:病人转诊到另一个登记报告的机构。

    (6)死亡:在治疗过程中病人由于任何原因发生的死亡。

    (六)患者出现药品不良反应要及时就诊,并给予正确处置

    (七)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治疗患者的治疗转归结果应及时通知当地结核病防止机构

    三、病例报告和登记

    (一)疫情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断的肺结核患者(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 例)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均为病例报告对象。凡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 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二)结核病患者登记

    1.登记单位。

    结核病防止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地区结核病患者的登记工作。

    2.登记对象。

    活动性肺结核、新发结核性胸膜炎和其他肺外结核患者均为登记对象。此外,下列患者也应进行重新登记:

    (1)结防机构已登记,中断治疗≥2个月后重新返回治疗的肺结核患者;

    (2)初治失败的肺结核患者;

    (3)涂阴转为涂阳的肺结核患者;

    (4)结防机构登记的复发肺结核患者。

    四、医院感染控制

    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应具备以下结核病医院感染控制措施:

    (一)设立结核病医院感染控制机构,并配置相关人员;

    (二)制订并有效实施医院感染控制计划;

    (三)采取多种途径,对医务人员、患者以及家属进行结核病医院感染控制信息教育;

    (四)采取合理患者诊疗流程,确保患者在医疗卫生机构最短时间完成诊疗;

    (五)门诊、病房、实验室以及检查室配置必要环境控制措施(如通风、紫外线消毒等);

    (六)传染性患者外出时佩戴外科口罩;医务人员与传染性患者接触时佩戴医用防护口罩。

    五、健康教育

    (一)定期对医务人员开展健康宣教培训

    1.确保患者准确了解结核病作为传染病,对自身、家庭以及周围健康人的危害。

    2.确保患者了解国家结核病防止政策。

    3.确保患者了解结核病治疗疗程、治疗方案、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以及按医嘱治疗的重要性。

    4.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如何预防结核杆菌感染。

    (二)对肺结核患者开展健康教育

    1.疾病传播途径:结核病是一种主要经呼吸道传播的传染病;传染期患者尽量减少外出,必须外出或与健康人密切接触时应当佩戴外科口罩。

    2.疾病预后:经过正确治疗,大部分患者可以治愈,不规范治疗可演变为耐药结核病,有终身不能治愈的风险。

    3.规范治疗的重要性:按时服药、确保治疗不中断是治愈的重要保证。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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