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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委公布2024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规定

2024.1.11

  (六)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精神,依托单位要落实好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机制。

  2. 对于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申请人应根据仪器研制的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政策相符、经济合理的原则,严肃认真编制项目预算。自然科学基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预算评审,对于申请经费严重超过实际需求的项目将不予资助。

  3.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无须编制项目预算。

  4. 预算数据以“万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位。各类标准或单价以“元”为单位,精确到个位。外币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即期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四、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

  为加强科学基金科研诚信建设和科技伦理治理,防范和遏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中的科研不端行为,现就有关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注意事项做出以下说明和要求。

  (一)关于个人信息

  1. 科学基金项目应当由申请人本人申请,严禁冒名申请,严禁编造虚假的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

  2.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应当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申请人还应当对所有主要参与者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禁伪造或提供虚假信息。

  3.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填报的学位信息应当与学位证书一致;学位获得时间应当以证书日期为准。

  4.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应当如实、准确填写依托单位正式聘用的职称信息(若是内聘职称,依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职称评定资质),严禁伪造或提供虚假职称信息。

  5. 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基本信息表中如实填写有关信息,严禁伪造信息。

  6.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应当如实、规范填写个人履历,包括详细列出各时间段对应的职称,严禁不写中间职称只写最高职称,如“1986 年至今教授”,严禁伪造或篡改相关信息。

  7.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研究生导师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姓名,不得错填漏填。如果申请人为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应当如实填报身份信息,不得隐瞒,并按“申请条件与材料”部分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关于研究内容与基础

  1.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指南》、申请书填报说明和撰写提纲的要求填写申请书报告正文,如实填写研究内容和相关研究工作基础等,严禁抄袭剽窃(包括但不限于剽窃他人学术观点、研究思路、研究方案、具有完整语义的文字表述等),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违反法律法规、伦理准则及科技安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2.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在填写论文等研究成果时,应当根据论文等发表时的真实情况,如实规范列出研究成果的所有作者(发明人或完成人等)署名,不得篡改作者(发明人或完成人等)顺序;对于个人简历中的代表性论文,还应当如实标注本人署名情况,不得虚假标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循科学界公认的学术道德、科技伦理和行为规范,涉及人的研究应当按照国家、部门(行业)和单位等要求通过伦理审查;不得使用存在伪造、篡改、抄袭剽窃、委托“第三方”代写或代投以及同行评议造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研究成果”作为基础申请科学基金项目。

  4. 不得同时将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以不同项目类型或由不同申请人或经不同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将已获资助项目重复提出申请。

  5. 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是已向其他渠道提交申请且处于受理、评审期的;相关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渠道或项目资助的,须在申请书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所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的区别和联系,不得将相同研究内容再次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申请。

  (三)其他有关要求

  1. 依托单位与合作研究单位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的具体部署,按照《科技部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申请材料审核把关,杜绝不实夸大、弄虚作假等行为。

  2. 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内容及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告知主要参与者,确保主要参与者全面了解相关内容和要求。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均应当对申请书内容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加强对课题组成员尤其是参与课题研究学生的相关教育培训。

  3. 被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或参与申请资格或受到科研领域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在处罚期内不得申请、承担或参与新的科学基金项目。

  4. 申请人和参与者、依托单位在提交项目申请前应当按要求做出相应承诺,并在项目申请和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守承诺。

  5. 严禁从事任何可能影响科学基金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五、依托单位职责

  1.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条例》、本《指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有关申请的通知通告、相关类型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请工作。

  2. 依托单位应当切实贯彻落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科学基金管理。

  3.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科技伦理审查机制,防范伦理风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建立健全科技伦理管理制度;加强伦理审查机制和过程监管;强化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科研人员在科技伦理方面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4.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科技安全审查机制,不得提交含有涉密或敏感信息的项目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科技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科技安全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科研人员在科技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5.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依托单位如果允许《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通过本单位申请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基金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并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无须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留依托单位存档备查。

  6. 依托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不在限制申报、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的期限内。

  7. 依托单位应当注重提高项目申请质量,避免通过“全民动员”、设置硬性指标、实施与是否申请项目挂钩的奖惩措施等方式盲目追求项目申请数量,逐步提升本单位基础研究整体水平。

  8. 依托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在线上传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加盖依托单位公章的《2024 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项目申请承诺书》扫描件,确保申请人能够及时在线填写并提交项目申请;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提交本单位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在线提交本单位项目申请清单,确保项目申请的顺利接收。

  六、责任追究

  1. 依托单位疏于管理,未按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科研诚信情况等履行审查职责的,或依托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违反承诺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按照《条例》《科技部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本《指南》的规定以及签署的承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2. 申请人及主要参与者违反本《指南》或其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要求和承诺的,一经发现,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按照《条例》和本《指南》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评审等相应处理;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或科技伦理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将予以调查,对存在问题的将严肃处理。

  3. 对于发现和收到涉及违纪违法的线索和举报,将按照管理权限移交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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