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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委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2015.4.24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委员长会议今天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的关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汇报。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乔晓阳说,本次常委会会议20日下午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22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原修订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执行两者分离的体制,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急需的标准未能及时制定,不能满足维护食品安全和执法工作的需要,为使标准的制定和实践紧密结合,增强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于这一问题涉及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国务院为此专门召开了协调会议,形成了一致意见,同意作出调整。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上述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作出相应修改,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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