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15861:2012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IX-CEN 发布于 2012-06-01。
EN 15861:2012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43.140 摩托车和机动自行车。
* 在 EN 15861:2012 发布之后有更新,请注意新发布标准的变化。
要求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商业用途熏制室的设计和制造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本标准涵盖的机器用于食品熏制,特别是肉类、鱼类或类似产品,以及相关的加热和冷却过程。 烟熏室由以下部分组成: 烟室及设备;空气处理系统;烟雾发生器;管道和导管;清洁系统。 本欧洲标准涉及与熏制室按预期使用且在合理可预见的误用条件下相关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情况和事件以及卫生要求。 该欧洲标准涉及烟熏室整个生命周期中可能出现的危险。 本文件不适用于 CEN 发布本文件之日之前生产的烟熏室。 类型 本欧洲标准涵盖以下类型的熏制室和装置: 带摩擦烟雾发生器的熏制室;带蒸汽烟雾发生器的熏制室;配有液体烟雾发生器的熏制室;带锯末和木片烟雾发生器的熏制室;具有一个或多个烟室的烟熏室,用于批量生产;用于连续生产的熏制室。 本欧洲标准不涵盖自动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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