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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不合格应即时公布

2018.1.11

  企业生产经营食品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处罚金调低。

  昨日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经人大常委会三审,并特别规定食品检验及监督性抽样检验不合格情况应在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即时公布等。

  食品安全督导员可从事非执法类工作

  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昨日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经研究,《草案修改二稿》明确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安排,食品安全督导员可以从事所规定的非执法类工作,同时规定食品安全督导员取得的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删除食品安全督导员可以协助食品安全职业检查执法人员或者其他执法人员从事的执法类工作。

  食品不符声明标准处罚金将调整

  《草案修改一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要求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改正的,列入食品安全特殊监管名单,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经研究,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违背了诚信原则,是一种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当受到制裁,鉴于其符合国标不会产生食品安全问题,又不宜处罚太重,因此,《草案修改二稿》降低了处罚,将该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但是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期限届满仍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律责任章节的处罚条款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建议分档细化。经研究,《草案修改二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并结合立法技术规范。

  另外,《草案修改二稿》在监督抽检重点中增加“传统节假日期间的应节性食品或者应季消费量大的食品”;同时增加对检验不合格食品的处理规定:“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拒不召回或者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或者销毁”。

  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应当公开的内容,是规定了“食品检验以及监督性抽样检验不合格情况应当在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即时公布,并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以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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