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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输血技术规范[部颁标准](二)

2021.6.04

第二十二条 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如下:

品种

保存温度

保存期

1.浓缩红细胞(RBC)

4±2℃

ACD:21天CPD:28天CDPA:35天

2.少白细胞红细胞(LPRC)

4±2℃

与受血者ABO血型相同

3.红细胞悬液(CRCS)

4±2℃

(同CRC)

4.洗涤红细胞(WRC)

4±2℃

24小时内输注

5.冰冻红细胞(FTRC)

4±2℃

解冻后24小时内输注

6.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PC—1)

22±2℃

24小时(普通袋)或5天(专用袋制备)

7.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PC—2)

同PC—1

同PC—1

8.机器单采浓缩白细胞悬液(GRANS)

22±2℃

24小时内输注

9.新鲜液体血浆(FLP)

4±2℃

24小时内输注

10.新鲜冰冻血浆(FFP)

-20℃以下

一年

11.普通冰冻血浆(FP)

-20℃以下

四年

12.冷沉淀(CRYO)

-20℃以下

一年

13.全血

4±2℃

(同CRC)

14.其他制剂按相应规定执行

当贮血冰箱的温度自动控制记录和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时,要立即检查原因,及时解决并记录。

第二十三条  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一次;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霉菌生长或培养皿(90mm)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200CFUm2为合格。

第六章      发血

第二十四条  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第二十五条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实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方可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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