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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输血技术规范[部颁标准](三)

2021.6.04

第二十六条  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袋有破损、漏血;

3.血袋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  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二十八条  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七章      输血

第二十九条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    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三十一条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不行贮血。输血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 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第三十三条 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  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2.  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时,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

1.  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实验记录;

2.  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与冰箱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  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

4.  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  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  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  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第三十五条  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保存。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处(科)。

第三十六条  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成分输血指南

附件二  自身输血指南

附件三  手术及创伤输血指南

附件四  内科输血指南

附件五  术中控制性低血压技术指南

附件六  输血治疗同意书(见《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文件)

附件七  临床输血申请单(见《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文件)

附件八  输血记录单(见《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文件)

附件九  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见《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文件)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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