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手机扫码查看

手机查看

喜欢作者

打赏方式

微信支付微信支付
支付宝支付支付宝支付
×

药源性肝病的诊断标准

2022.12.05

  1978年日本标准

  1、用药后1~4周(无绝对限定)发生肝功损害;

  2、初发症状有发热、皮疹、瘙痒和黄疸等(>2项);

  3、外周血嗜酸性粒细胞增加(>6%)或白细胞增加(尽早检测);

  4、药物淋巴细胞刺激试验和皮肤试验阳性;

  5、偶然再用药再次发生肝损。

  如患者有①+④或①+⑤项可确诊,如有①+②或①+③项则拟诊。

  1990年Danan方案

  一、药物性肝损害诊断标准:

  1、“肝损伤”是在缺乏组织学检查依据的情况下,ALT或结合胆红素升高达正常上限2倍以上(ALT≥2 ULN),或AST、ALP和总胆红素(TBIL)联合升高,且其中之一升高达正常上限2倍以上;

  2、若单纯AST、ALP或TBIL≥2 ULN或ALT、AST、ALP和TBIL升高介于1~2 ULN,则称为“肝脏化验检查异常”,不宜称为“肝损伤”;

  3、将ALT及ALP均以正常上限的倍数表示,若其比值(ALT/ALP)≥5或ALT≥2ULN,则诊为“肝细胞性肝损伤”;若ALP≥2 ULN或ALT/ALP≤2,则诊为“胆汁淤积性肝损伤”;若ALT≥2ULN,ALP升高,且ALT/ALP >2~<5,则诊为“混合性肝损伤”。

  二、药物与肝损伤的因果关系分为以下三类:

  1、药物相关性肝损害(具有下述①~③三项中的两项再加上第④项):

  ①用药后5~90天出现症状或发现化验检查异常支持药物性肝损害;用药后<5天或>90天出现症状或发现化验检查异常,或停药后15天内出现肝细胞损害或30天内出现淤胆为可疑的药物性肝损害;

  ②停药后8天内转氨酶超过正常上限的部分下降50%以上强烈支持药物性肝损害;肝细胞型停药后30天内转氨酶超过正常上限的部分下降50%以上,淤胆型停药后180天内转氨酶超过正常上限的部分下降50%以上支持药物性肝损害;

  ③排除其它致病因素;

  ④再次用药,转氨酶升高达正常上限两倍以上。

  2、非药物相关性肝损害(具有下述三项中的①或②再加上第③项):

  ①用药前即出现症状及化验检查异常,或在除外药物代谢慢等因素的情况下,停药15天后出现症状或发现化验检查异常不支持药物性肝损害;

  ②肝细胞型停药后30天内转氨酶超过正常上限的部分下降不足50%,淤胆型停药后180天内转氨酶超过正常上限的部分下降不足50%不支持药物性肝损害;

  ③存在其它致病因素。

  3、不确定性药物性肝损害:

  ①在存在其它致病因素的情况下,用药与出现症状或发现化验检查异常的时间支持药物性肝损害;

  ②无其它致病因素,但用药与出现症状或发现化验检查异常的时间不支持药物性肝损害。

  我国以往常用的诊断标准

  日本标准基础上修改的药物性肝损害诊断标准:

  ①用药后1~4周内出现肝损害(睾酮类、肾上腺皮质激素等除外);

  ②初发症状可有发热、皮疹、瘙痒等过敏征象;

  ③末梢血嗜酸性粒细胞超过0.06;

  ④有肝细胞损害或肝内淤胆的病理改变和临床表现;

  ⑤药物淋巴细胞转化试验或巨噬细胞移动抑制试验阳性;

  ⑥病毒性肝炎血清标志物均为阴性;

  ⑦有药源性肝损害史,再次应用相同的药物可诱发(有危害,不可用)。凡具备上述第①条再加上②~⑦条中任何两条即可考虑药源性肝损害。

  2007年我国急性药物性肝损伤诊治建议(草案)

  1、诊断标准:

  ①有与药物性肝病发病规律相一致的潜伏期:初次用药后出现肝损伤的潜伏期一般在5~90 d内,有特异质反应者潜伏期可少于5 d,慢代谢药物(如胺碘酮)导致肝损伤的潜伏期可超过90 d;停药后出现肝细胞损伤的潜伏期少于或等于15 d,出现胆汁淤积性肝损伤的潜伏期少于或等于30 d。

  ②有停药后肝脏异常指标迅速恢复的临床过程:肝细胞损伤型的血清ALT峰值水平在8 d内下降超过50%(高度提示),或30 d内下降等于或超过50%(提示);胆汁淤积型的血清碱性磷酸酶或总胆红素峰值水平在180 d内下降等于或超过50%。

  ③必须排除其他病因或疾病所致的肝损伤。

  ④再次用药反应阳性:有再次用药后肝损伤复发史,肝酶活性水平升高至少大于正常值上限的2倍。

  符合以上诊断标准的①、②与③,或前3项中有2项符合,加上第④项,均可确诊为药物性肝病。

  2、排除标准:

  ①不符合药物性肝病的常见潜伏期,即服药前已出现肝损伤,或停药后发生肝损伤的间期超过15d,发生胆汁淤积型或混合性肝损伤超过30d(即相关指标异常超过30d(除慢代谢药物外)。

  ②停药后肝脏异常升高指标不能迅速恢复,在肝细胞损伤型中,血清ALT峰值水平在30d内下降少于50%;在胆汁淤积型中,血清碱性磷酸酶或总胆红素峰值水平在180d内下降少于50%。

  ③有导致肝损伤的其他病因或疾病的临床证据。

  如果具备第③项,且具备第①、②项中的任何1项,则认为药物与肝损伤无相关性,可临床排除药物性肝病。

  3、疑似病例

  ①用药与肝损伤之间存在合理的时序关系,但同时存在可能导致肝损伤的其他病因或疾病状态;

  ②用药与发生肝损伤的时序关系评价(即首剂用药至发生肝损伤的时间一般在5~90 d内;停药后肝脏异常升高指标一般迅速恢复;再次服用该药后又出现肝脏指标明显异常)没有达到相关性评价的提示水平,但也没有导致肝损伤的其他病因或疾病的临床证据。

推荐
热点排行
一周推荐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