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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感染病毒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2021.6.04

案例名称:

     刘××诉山西省人民医院、太原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例陈述:
     原告刘××,1997年12月9日晚被一辆轿车撞伤后,到被告山西省人民医院诊治,12月12日化验肝功能正常,12月15日进行第一次手术,手术不成功,术中输血1200ML,12月18日输浓缩红细胞2u;被告山西省人民医院于1998年1月21日给原告进行第二次手术,术中输血800ML。所输血液均由被告太原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提供。原告在其后的住院期间出现恶心、呕吐、皮肤发黄等一系列症状。被告山西省人民医院在1998年5月13日及其后太原市传染病医院均化验原告感染丙肝。2001年4月30日,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刘××输血后感染丙肝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并认为“该患者有输血适应症,患者两次手术所用血液经卫生厅组织专家调查,所供血液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但医院存在以下问题:患者住院期间丙型肝炎诊断成立,由于感染因素复杂,不能具体确定,但二次手术大量输血无疑给患者增加了感染的风险。”


案例分析:
     一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人民医院治疗期间感染丙肝病毒的损害结果成立,对于本案而言,被告人民医院、被告太原市血液中心就其医疗行为和采供血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二被告共同提供了晋医鉴字(2001)第11号医疗纠纷鉴定书,该证据虽有一定证明力,但根据其内容并没有明确二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患丙肝不存在因果关系,二被告又分别提供了配血单、化验记录和采供血记录等证据,但仍不足以证明上述因果关系不存在,故应当认定二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晋医鉴字(2001)第11号医疗纠纷鉴定书中明确指出人民医院在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对于造成原告患丙肝存在问题,故应当认定被告人民医院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医疗过错。医学科学研究表明现有医学技术并不能对供血者的血液进行绝对准确的检测,又根据前述鉴定书中对血液中心所供血液认为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故可以认定血液中心对损害结果的产生没有过错。综上所述,被告人民医院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故应当对原告因损害结果的发生而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血液中心虽不能证明其采供血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其证明了对损害结果不存在医疗过错,故被告血液中心不承担民事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山西省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刘××各项损失××万元。被告太原市血液中心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案上诉后,上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一例典型的输血感染病毒侵权纠纷,人民法院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两被告不能排除输血与感染丙肝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因果关系成立,进而查明被告人民医院在第一次手术失败,给原告进行第二次手术增加了输血的数量,带来了感染病毒的风险,存在过错,所以判决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被告太原市血液中心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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