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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检测技术--颗粒剂常规检查项目

2021.12.22

一、颗粒剂的定义及特点

颗粒剂系指药物与适宜的辅料制成具有一定粒度的干燥颗粒状制剂。

颗粒剂具有其前体剂型的优点,有吸收快、体积小、口感好、显效迅速,服用、贮藏及运输均较方便、稳定等优点。但颗粒剂同时具有成本高、易潮解、机动性差、适口性稍差等缺点。

二、颗粒剂的分类及药典描述

颗粒剂可分为可溶颗粒(通称为颗粒)、混悬颗粒、泡腾颗粒、肠溶颗粒、缓释颗粒和控释颗粒等。供口服用。

(1)混悬颗粒    系指难溶性固体药物与适宜辅料制成一定粒度的干燥颗粒剂。临用前加水或其他适宜的液体振摇即可分散成混悬液供口服。除另有规定外,混悬颗粒应进行溶出度检查。

(2)泡腾颗粒    系指含有碳酸氢钠和有机酸,遇水可放出大量气体而呈泡腾状的颗粒剂。泡腾颗粒中的药物应是易溶性的,加水产生气泡后应能溶解。有机酸一般用枸橼酸、酒石酸等。泡腾颗粒应溶解或分散于水中后服用。

(3)肠溶颗粒    系指采用肠溶材料包裹颗粒或其他适宜方法制成的颗粒剂。肠溶颗粒耐胃酸而在肠液中释放活性成分,可防止药物在胃内分解失效,避免对胃的刺激或控制药物在肠道内定位释放。肠溶颗粒应进行释放度检查。

(4)缓释颗粒    系指在规定的释放介质中缓慢地非恒速释放药物的颗粒剂。缓释颗粒应符合缓释制剂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释放度检查。

(5)控释颗粒    系指在规定的释放介质中缓慢地恒速释放药物的颗粒剂。控释颗粒应符合控释制剂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释放度检查。

三、颗粒剂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的规定

颗粒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一般要求)。

(1)药物与辅料应均匀混合。凡属挥发性药物或遇热不稳定的药物在制备过程中应注意控制适宜的温度条件,凡遇光不稳定的药物应遮光操作。

(2)颗粒剂应干燥,颗粒均匀,色泽一致,无吸潮、结块、潮解等现象。

(3)根据需要可加入适宜的矫味剂、芳香剂、着色剂、分散剂和防腐剂等添加剂。

(4)颗粒剂的溶出度、释放度、含量均匀度、微生物限度等应符合要求。必要时,包衣颗粒剂应检查残留溶剂。

(5)除另有规定外,颗粒剂应密封,置干燥处贮存,防止受潮。

(6)单剂量包装的颗粒剂在标签上要标明每个袋(瓶)中活性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多剂量包装的颗粒剂除应有确切的分剂量方法外,在标签上要标明颗粒中活性成分的名称和质量。

四、颗粒剂应进行的相应检查项目

除另有规定外,颗粒剂应进行以下相应检查(必检项目)。

(1)颗粒剂应检查“粒度”。除另有规定外,照粒度和粒度分布测定法[《中国药典》(2010版)二部附录Ⅸ E第二法    双筛分法]检查。

(2)颗粒剂应检查“干燥失重”。除另有规定外,照干燥失重测定法[《中国药典》(2010版)二部附录Ⅷ L]测定。

(3)除另有规定外,可溶颗粒和泡腾颗粒应检查“溶化性”。照颗粒剂溶化性方法检查,溶化性应符合规定。混悬颗粒或已规定检查溶出度或释放度的颗粒剂,可不进行溶化性检查。

(4)单剂量包装的颗粒剂应检查“装量差异”。按颗粒剂装量差异方法检查,应符合规定。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颗粒剂,一般不再进行装量差异的检查。

(5)多剂量包装的颗粒剂应检查“装量”,照最低装量检查法[《中国药典》(2010版)二部附录X F]检查,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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