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下述条文修改外,《通用要求》的该章适用。 本标准适用于以进行人体治疗为目的的的医用电子加速器,它所产生的X-辐射或电子辐射束标称能量范围为1~50MeV且在距辐射源1m以及设计使用在距辐射源0.5~2m的正常治疗距离处的最大吸收剂量率(均指在水中,下同)介于0.001~1gY·s-1之间。 本标准也适用于在编程电子学系统控制下自动选择、显示运行参数的设备。 本标准可确保使加速器: a.给出预选的辐射类型。 b.给出预选的辐射能量。 c.给出预选的吸收剂量。 d.按辐射束对患者的预选关系进行辐照(例如:固定束治疗、移动束治疗、限束装置等)。 e.产生的辐射对患者、操作者、其他人员或周围环境不会造成危害。 本标准适用于设备必须在训练有素的人员管理之下使用。 本标准涉及辐射安全、电气及机械安全。用于处量辐照中吸收剂量数据的计算机及微处理器系统的硬件和软件设计均为必须符合本标准。本标准的怕有安全规定适用于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系统。 本标准含有为审核辐射安全、电气及机械安全要示所设的检验方法。只以那些要赤进行审核性检验的项目提供检验方法。
GB 9706.5-1992由国家质检总局 CN-GB 发布于 1992-11-24,并于 1993-05-01 实施,于 2010-02-01 废止。
GB 9706.5-1992 在中国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C43 医用射线设备,在国际标准分类中归属于: 11.140 医院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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