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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的防护的相关内容

2022.3.23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2.单位必须设专人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管理,定期检查、维修并做书面记录。放射源和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由专人处理。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格控制照射剂量,防止对人体造成伤害,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4.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的使用单位须设置专用源库,严格管理,防止泄漏、丢失。建立健全保管、领用、返还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检测仪表及防护用品;建立应急处理方案。

  5.从事放射性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在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由市、区卫生防疫站负责统一安排,各有关单位的主管领导应督促从事放射性相关工作的人员参加体检,并给予经费及各方面的保障。

  6.发生放射源丢失、泄漏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的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向主管部门以及省市公安、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7.各单位必须按省卫生厅管理规定办理年检和换证手续。注销、变更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需持许可登记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8.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时,须将放射性同位素、辐射源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报告交到学校治安及技安部门,以便及时上报市卫生防疫站、市公安局及市环保局。经审查同意后,由市卫生防疫站、市公安局注销其许可证。

  9.凡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学校将按卫生部、公安部颁发的《放射线事故管理规定》的条款,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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