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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海洋生态质量通报制度

2014.9.12

  国家海洋局近日印发《关于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制度的意见》,实施面向沿海地方政府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通报制度。通过对海洋环境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信息发布,督促沿海地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遏制海洋环境恶化趋势。

   根据意见,通报制度实施的主体是国家、省级海洋主管部门,通报的对象是沿海地方政府。对此,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海洋监测处处长齐平解释说,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沿海地方政府是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这就意味着沿海各级政府要把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和基本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公共服务职责。目前个别沿海地方生态优先、海陆联动的理念和海洋环保意识仍较为淡薄,粗放开发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地方甚至将海洋视为转嫁陆地污染的天然纳污场,鱼虾锐减、环境恶化的消息屡见报端。因此,加大对沿海地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的监督力度、及时给污染严重的地区提出警示势在必行。

   据了解,该通报制度将重点关注陆源污染排海情况,包括入海排污口、入海江河等陆源入海污染源状况,重点评价排污口超标排放、入海江河断面水质质量、有毒有害及禁排物质排放,排污口、江河邻近海域海洋环境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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