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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计算机数据安全、保密程序

2019.5.24

1目的
    保护计算机、网络系统、电子存储数据及校准/检测用计算机软件的安全、准确及可靠、保证计算机系统应用的正常运行。
2范围
    适用于检验科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网络应用系统、校准/检测用计算机软件、电子存储和传输的控制。
3职责
3.1各业务组负责人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的管理加日常维护的组织
3.2院计算机室负责系统的技术支持。
3.3相关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4程序
4.1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计算机设备。
4.2 科室中与局域网、国际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必须在办公室备案。
4.3 严禁在局域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约软件应使用认可的杀毒软件检查、消毒,确保校准/检测软件和数据的完整和安全。
4.4 局域网及其子网上必须使用具有合法版权的软件,维护知识产权。
4.5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局域网计算机上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软件。
4.6 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将有关服务器、工作站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转录、传递到科室外。
4.7 网络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分为
a.可向国际互联网公开的:
b.可向有关部门或个人公开的;
c.可向本系统公开的;
d.可向科内内公开的;
e.仅限于本部门使用的
l.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4.9 各部门在局域网上公布的信息(包括网上邻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核准:若与其他部门相关的信息,应经其同意,方可发布。
4.10 用计算机控制的测量设备,必须提供有效软件及其说明,经验证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由各业务组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4.11 科内自编用于数据采集、处理、计算、记录、报告、存储的软件应符合质量手册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要保证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数据处理的正确性。
4.12 自编软件由科室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证和评审,经其批准后使用。
4.13 软件的修改领经科室负责人授权。
4.14 软件和数据要采取保护和保密措施,无关人员不得接触、未经授权不得修改,必要时应采用加密技术。
4.15 用于校准/检测的计算机不得装未经许可的应用软件。
4.16 用于校准/捡测的计算机及网络中心应防止数据丢失。
4.17  检测人员在工作前后应检查计算机或自动设备状况是否正常,软件运行是否正常、如有异常现象应停止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出现工作异常现象的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在验证无误后方可使用。
4.18 所有校准检测的软件、应用程序及数据应备份,并标识存档。
4.19 检测人员必须熟悉操作程序,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操作。
4.20 检测人员应做好计算机设备的维护、保证其功能正常。
4.21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4.22 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违反个人承担责任。
4.23 各业务组负责提供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正常开展校准/检测工作所必需的环境和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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